依据
第 5 点
耕地租约期满,出租人未申请终止租约,而承租人申请继续承租,并有继续耕作之事实者
,应准续订租约。
会不会影响
土地法第 133 条
承垦人自垦竣之日起,无偿取得所领垦地之耕作权,应即依法向该管直辖
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声请为耕作权之登记。但继续耕作满十年者,无偿
取得土地所有权。
前项耕作权不得转让。但继承或赠与于得为继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项垦竣土地,得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酌予免纳土地税二年至
八年。
签到第十年
那就可以直接去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了吗?
小妹地政新手...
看不太懂三七五的部分...
恳请前辈们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