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本人专业科目有考商事法
但对于一题法绪 是票据法的 居然无法处理 还请各位法学高手帮忙
104荐任升等法绪
甲在乙银行存钱,其存摺不慎遗失,为丙拾得。丙伪刻甲之印章,盖在取款条上,并持甲
之真正存摺,向乙银行提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银行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纵使无法以肉眼辨识,可对抗甲
(B)甲不慎遗失其存摺,致丙得以冒领甲之存款,甲是被害人,仅得向丙求偿
(C)丙并非债权准占有人,故乙银行向丙付款,不生清偿效力
(D)因丙持甲之真正存摺,故乙银行向丙付款,其效果等同于向甲付款
答案C 但我觉得是A
想法 票据伪造是票据法15条
票据法71条二项 付款人对背书签名真伪 不负任定之责 但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在此限
我是觉得用71条可以解释A正确
C答案 我不知道哪个法条??
B答案 我也觉得不知道错在哪??
想破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