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过失+故意不作为题型讨论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6 10:54:03
问题:甲于人烟稀少之郊区骑自行车飙速,却在转角时因车速过快煞车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飞,头部撞到电线杆后昏迷倒地流血。甲见四下无人,认识到若不及时将乙送医乙
将有生命危险,惟甲心想这样便死无对证,于是不做任何处置即迅速逃离现场,乙
至隔天清晨才被发现,送医不治。事后确认,若甲事发时即将乙送医,乙几乎确定
可以存活。请问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请问大家这题会如何解? 依照我以往的认知,会成立过失伤害+杀人既遂,然后竞合采数
罪并罚或不罚前行为是其次。我看101年律师第五题,是类似的情状,刑政大也是这么解
。但是我看蔡圣伟老师的书上案例,却是有别于以往认知的解法,让我忍不住思考了很多
,跟大家讨论一下。
蔡圣伟老师认为,乙确实死于冲撞的伤害,甲嗣后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为不会阻断过失行
为的因果与归责,所以会成立过失致死,附带一提同一行为还成立过失伤害。因此最后成
立过失致死、过失伤害、杀人既遂三罪,至于如何竞合呢?
1.首先,过失致死与过失伤害是行为单数的法条竞合,因此只须论过失致死
2.而过失致死的部分不法事实被杀人既遂包含在内,如果真正竞合就会重复评价。
(把过失致死的不法事实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阶段是造成致命伤害的行为事实,后阶段
是逐渐恶化致死的死亡结果。杀人既遂的不法事实包含着后部。)
3.因此,276跟271只能成立不真正竞合,但如此一来276不法事实前部会没受到评价,只
能以284评价,此时本来被276排挤的284在此“复活”,最后要论数罪、一罪是另一问
题。
虽然结果看起来跟一开始的解法一样,但蔡圣伟老师有更精致的论理过程,看完不禁赞叹
,但还是有一些疑问想跟大家讨论。
按照蔡圣伟老师的解法,等于说本题有两个行为都能该当死亡结果。撞到人的行为会成立
276,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271,这是不作为犯才有的特殊情况吗? 行为复数对于同一客体
皆有死亡结果的归责,这在一般情况似乎殊难想像,不知是否有违论罪原则?
同样是故意,如果今天甲是以作为再把乙弄死,则作为就有阻断前行为因果与归责的效力
,不作为故意则无法吗?
假设今天甲的离开现场抱着是有认识过失的主观心态,按照以往解法会成立过失伤害跟遗
弃致死,不过若按照蔡圣伟老师的意思,会成立276、284、294,而结果则跟上面一样,
284复活然后跟294竞合。
重点其实就在于,后阶段的“不作为”,到底有没有切断前阶段因果与归责的效力?
各位怎么看?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1-06 11:21:00
只能说不作为比较特殊吧
作者: jack12872 (炎炼凡尔斯)   2015-11-06 11:34:00
不作为的定义不就是“不改变正在进行的因果历程”吗?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11-06 11:46:00
比较同意蔡圣伟教授的看法!!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1-06 11:50:00
对阿,其实不作为本来就是"什么也没作",因为特殊的理由当作他已经作了(等价条款)。所以就变成两个行为(作为跟不作为)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蔡老师的作法(竞合解决说)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1-06 12:36:00
可以告知是蔡师的那篇文章吗???蛮有兴趣的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11-06 12:49:00
《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中的例题,我有把题目简化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1-06 12:59:00
感谢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6 19:59:00
我怎觉的是过失伤害+遗弃致死?如果讨论杀人既遂,那遗弃部分就无法讨论了?!
作者: j1o2s3e4p5h6 (刚好路过)   2015-11-07 20:09:00
过失伤害跟遗弃致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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