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3司律 刑法222加重强制性交-不含出租车

楼主: whoiam (胡爱晏)   2015-10-30 20:16:17
想法 为何出租车不包括在刑法222条第1项?只因拦下来之后变成“特定人”搭的,
所以不符合“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定义?那如此一来跟本没有所谓的“供不
特人搭乘之计乘车”成立,不是吗?就算非特约出租车(事先预订),是路上随机搭乘
,一坐上去就变成“特定人”?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依实务见解,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222 条第 1 项加重强制性交罪?
(A)甲得 6 岁女童 A 之同意,以手指侵入 A 之性器官
(B)乙与 13 岁女孩 B 在网络聊天室认识,经 B 之同意两人约出来见面援交,并为性交
行为
(C)丙因房客 C 积欠租金,自行持钥匙进入 C 家欲追讨房租,C 见丙自行开门进来,表
明没有钱缴租 金,丙临时起意,将 C 推倒令其不能反抗而为性交行为
(D)丁对 20 岁智能不足之 D,告知其被小鬼缠身,如不与丁为性交行为,将会七孔流血
而亡,D 害怕 而与丁为性交行为 
(E)出租车司机戊搭载乘客 E 回家,到达目的地后,E 酒醉不醒,戊趁 E 不省人事
之际,在出租车上 对 E 为性交行为
如果e去除酒醉不醒、不省人事这些字样是否以“出租车”就符合加重强制?
答案AD
我知道E的理由来自以下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13002
裁判字号:
96年台上字第2827号
案由摘要:
妨害性自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国 96 年 05 月 23 日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50 卷 5 期 179-181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2、224-1 条 ( 96.01.24 )
刑事诉讼法 第 397、401 条 ( 96.03.21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强制猥亵罪而有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
项第六款之“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情形者
,应加重处罚,考其立法旨趣,乃因藉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
工具之机会,便利其侵害他人性自主权,既陷被害人于孤立无援,难以求
救之处境,致受侵害之危险倍增,且因此增加社会大众对交通安全之疑惧
,故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用资维护社会大众行之自由。是驾驶业者对乘
客为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行为,苟非藉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搭乘之计程
车等交通工具以助益其实行犯罪,即与该款加重强制性交罪或加重强制猥
亵罪之加重要件不符。
可是http://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588
出租车是否为刑法第321条加重强盗罪之交通工具?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54号刑事判决要旨
加重强制性交罪除利用驾驶供公众运输之交通工具(即大众运输工具)之机会犯罪外,尚
扩及利用驾驶供非多数之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即俗称小众运输工具,例如出租车)
之机会犯之者,并予加重处罚。
那为什么103司律这题还是不含E?是因为
新修正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应采与立法理由及前揭未包括非多数不特定人
同一之解释,始符立法原意吗?
这是考选择题,不是申论可以列不同见解
http://0rz.tw/ha3eA
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本款系以犯罪之情状为加重处罚事由。近年社会频生出租车之狼案件,许玉秀老师
更阐明道行为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一个特别义务关系,行为人对其乘客有保证人义
务,既触犯禁止规范也触犯命令规范,因为较普通强制性交罪具有应予加重非难的
较高不法。
为什么选择题就不能选?因为实务优先于学说吗?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30 20:20:00
其实我也觉得e可以吵,冏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0-30 20:28:00
E是乘机性交
楼主: whoiam (胡爱晏)   2015-10-30 20:38:00
酒醉不醒是乘机性交没错,但“出租车”是否加重强制性交读享文化 这是一本刑法选择题B-7-35页指出出租车虽是交通具但并非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非属加重事由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0-30 20:46:00
没有221(强制)就不能用222,e完全没争议,这题争点不是你想的那点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0-31 09:59:00
...都没强制性交的前提事实了 哪需要考虑加重就像若没窃盗抢夺的前提事实 讨论半天630只是打击错误J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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