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一起承包铁路管理局某无人看管平交道栅栏修复工程。一日经铁路管理局告
知该栅栏故障,并限定于交通管制时间内完成修复。两人前往查看后,发现分别有
电子讯号与齿轮机械两处故障。由于甲、乙与铁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纠纷,二人竟
不惜容任栅栏未修复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风险,约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后,始
由甲先修复电子讯号,再由乙完成机械部分之修缮。甲、乙谋定且各自回家后,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将出国旅游,为免日后时间安排不易,于是在铁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时间内,将栅栏电子讯号异常部分修复,但并未告诉乙。交通管制时间后,
由于甲、乙皆未告知铁路管理局栅栏未完成修缮情事,致使该处平交道在栅栏未能
正常起落时,仍有二班列车经过。所幸列车经过时,均无汽车与行人通过平交道。
试问甲、乙的行为成立何罪?(30 分)
这题是考刑法184,破坏交通往来安全罪
第一个考点是,本题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看完补习班两家的拟答,都是用不作为解
我审题的时候也很挣扎,到底要用作为还是不作为
你用不作为解就会面临一个难题 到底有没有 "不纯正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这个问题,教科书通常没处理,不是篇幅少就是顾左右而言他
相关国内文献,印象中也几乎没有
所以如果用不纯正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解,觉得毛毛的
第二个问题是在承认有共同正犯之后
甲因为要出国而将自己的部份(栅栏电子讯号异常)修复,该怎么评价
刑法184是具体危险犯,火车经过应该就是有具体危险的产生
在火车没经过但随时可能会过的情形下应该属于着手
所以此时进入未遂阶段应该没有疑问
而甲自行修复的部分(而且未告知乙)该如何评价?
日派就是"共同正犯的脱离";德派就是用中止未遂处理
共同正犯的脱离必须物理跟心理都要切断,才会顺利脱离
本题并没有切断心理因果,所以脱离失败
而中止未遂,必须要"有效的中止"并顺利保全法益,黄金桥才会掉下来
而甲的行为也没有符合要件,所以不成立中止
所以,甲虽然修复自己的部分,使得最后结果都是因为乙没修复的关系
但基于共同正犯"直接交互归责"原则
甲仍需为刑法184的犯罪结果(既遂)负责
我觉得主要考点是这样
剩下的背信跟杀人未遂都是加分用的,可写可不写
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