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律师选考专利法新颖性之认定

楼主: byabya (天天废文医生远离)   2015-10-22 19:31:16
想请问一下,专利法22条第三项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颖性丧失
举例而言:甲在1/1文献刊登一专利,5/1才申请
而乙在3/1申请
试问谁能得到专利权
争议点在于
这是一本智财解题书再三强调“经常有人认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适用这是重大观念错误,仅可排除自己的,此时两人皆丧失新颖性无人可取得”
但是学稔跟高点周台大皆认为此时甲溯及1/1号可取得
同一题可参照102专利师第二题
这……
个人比较不信任前者读想,毕竟这本前面竟然还写出资聘雇若没约定要端视市场机制决定财产权享有人………………这本感觉出太赶了
但以上都是小鲁的个人意见
有没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鲁思虑不周之处,还有上述两者到底谁是对的?
感恩
楼主: byabya (天天废文医生远离)   2015-10-22 19:35:00
另外这本又认为著作法跟专利法一样,人格权绝对不可经由约定移转,但谢铭洋教授认为著作法11条但书后段是例外可约定之明文想请问何者是正确的
作者: girlonfire (Katniss)   2015-10-22 19:41:00
学稔是错的,粉丝团有公布更正答案了
楼主: byabya (天天废文医生远离)   2015-10-22 19:48:00
感谢指正,马上去查询!!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2 20:24:00
学稔跟保成也有写错的,觉得有问题就查教科书,没有哪一本没出错啦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2 20:45:00
学稔错了,不过读享那本问题也不少,上网拍卖光盘,他解违反公开传输?!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2 20:52:00
手边没书,比较好奇的是争议点那句确定没打错吗?22 3只能排除自己的,那何故变成两个都丧失新颖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2 20:54:00
因为申请前,一月一号已经有人公开了乙只是抢到先申请,他没有抢到新颖性
作者: yy047 (歪歪)   2015-10-22 21:44:00
甲:新颖性(O)先申请(X) 乙:新颖性(X)先申请(O)
作者: khdo (生活!生活?生活‧‧‧)   2015-10-22 21:48:00
乙造成甲因为23条而不能取得专利,而乙因为甲一月的公开所以乙没有新颖性所以也不能取得专利
作者: vendor (这是我用生命画的魂)   2015-10-24 00:23:00
这种问题直接去专利版问最精准,一堆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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