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专利法22条第三项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颖性丧失
举例而言:甲在1/1文献刊登一专利,5/1才申请
而乙在3/1申请
试问谁能得到专利权
争议点在于
这是一本智财解题书再三强调“经常有人认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适用这是重大观念错误,仅可排除自己的,此时两人皆丧失新颖性无人可取得”
但是学稔跟高点周台大皆认为此时甲溯及1/1号可取得
同一题可参照102专利师第二题
这……
个人比较不信任前者读想,毕竟这本前面竟然还写出资聘雇若没约定要端视市场机制决定财产权享有人………………这本感觉出太赶了
但以上都是小鲁的个人意见
有没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鲁思虑不周之处,还有上述两者到底谁是对的?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