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这次是看了保成的拟答有点疑问,再次厚颜请益><
(一)关于第二题的疑问:
关于这题,几年前去台大旁听蔡老师公综研时,
老师就有提到采一般给付之诉,可能有两种解法
一个是之前良神跟各位大大所讲,定性与合法性连动,亦即一般给付之诉搭b函非处分
或是认为有“追缴”或法律明文搭b函是处分。
一个就是保成拟答写的(没载明是哪位老师所解),定性是定性、合法性是合法性
这问题台大法研也考过,老师当时没讲他采哪说,不知道到底老师的真意为何。
但是,除非是像程乐老师或某些公法强者快手,一科可以写到满纸。
不然,是不可能两说兼论、一说作结,外加第二小题甲乙丙说兼论、作结吧?
其他学校老师或其他名师又是怎么看呢?
(二)关于第四题的疑问:
关于第一小题:
虽然很多大大都讲到点出考点就好,或许是我多心,
第一小题的问法,很不刚好,在今年9月法学教室,
就出现 课予义务诉讼之诉权要件 刘建宏老师的文章。
如果从公法论,就会有两个问题:
1、如果认为同居权/同居义务,是婚姻核心,直接把防御权端出来,
那么防御权是否连动撤销诉讼?
看起来刘老师承认可撤销诉讼而不可课予义务之诉,是咬准没有法而有宪法这样推。
但是别的老师似乎是不认为防御权只能连动撤销诉讼。
2、课予义务跟撤销诉讼的保护规范理论到底操作上一不一样问题。
尤其公法到底是要采学者见解呢?或是实务?
像拟答提了103诉1747,在决议前的北高行如103诉294或最高行的103判569
其实也采了可撤销。
但很不刚好的,104判167(决议后的唯一最高行见解),是不能打撤销?
摊手
到底是一说详写就好还是要两说兼论?像某年月巴神上司法官那年,
去请益他公法拿12x是怎解,他是一说详写,
反而其他人含不少公法强者二说兼论没这么高,
是以论述重要,或有提出不同见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