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颜请益,各校的老师,有没有在上课对此号解释有什么意见?
这号解释,因为声请人的限缩,打毗邻地区,造成大法官打蛇随棍上只审毗邻地区合宪性
结果没审联合开发、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先征后联开再征的合宪性,实在很可惜。
且不言苏老师的投书,他的意见书讲到了某些国的限定合宪、限定违宪使用时机,
好像比较有考相一点?虽然新制宪法考试不可能像旧制就此单出一题。
他的见解,跟他以前的主张就大法官与行政法院法官分工合作若合符节。
但是事情就会变得很奇怪,如果法院见解一致限缩解释认为违宪违法,
当事人怎么可能还需要去声请大法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