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性案件可分“事实上同一”或“法律上同一”,在法律上同一的情形
实务(92台上1841决)认为,属于犯罪事实一部扩张或一部减缩
一部扩张基于审判不可分直接审理,一部减缩则理由说明,不另为无罪谕知
也就是说不适用300条的变更起诉法条! (限于犯罪事实不变更)
我想请问,这已是实务的一致看法了吗?
感觉相当地不合理,严重侵害到了被告的防御权
又,若真是如此,法院不需要践行任何告知义务吗?
嗯,92台上4161是有提到法律上同一的罪名变更告知义务 (等于有300条适用?)
请问有人知道实务的多数看法是如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