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348条第2项所谓,“有关系的之部分”
其中包含的一点是:对数罪中之一罪上诉,其刑之执行部分
我想问的是这里的“数罪”,若我理解没错的话
是否必为想像竞合犯(还有旧法的牵连、连续)?
因为不可分有单一性这个前提,而会“数罪”的依现行法就只有想像竞合了
请问这样观念对吗? 谢谢
作者: count52 2015-09-26 21:03:00
不对 想像竞合是裁判上一罪 就不是数罪了
裁判上一罪,实体法上为数罪,只是科刑上仅作一罪处理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1:33:00上诉不可分的范围比单一性案件大 所以这里是指并罚的数罪
348第2项针对的的确是裁判上一罪,而现行法的裁判上一罪也就想像竞合犯了,原po理解没错吧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3:02:00该题和你的疑问无关 单纯考单一性而已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3:10:00印象中如果要考上诉不可分 通常会考单一性以外的例子这样才会办法带出林钰雄的可分性基准因为一旦认定是单一性案件 则必然上诉不可分 没有争议所以这题直接用单一性解即可 还用不到上诉不可分刚想到 上诉不可分 上诉部分有罪即可 无须二部均有罪\不过这题也是带过去即可 不用特别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