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小小问题:民法物权混同准用写法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9-23 03:07:51
762 同一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于一人者,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763 Ⅰ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及以该物权为标的物之权利,归属于一人者,
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

Ⅱ前条但书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例:甲是A地之地上权人832,依882之规定:甲向乙借钱可以甲之832为担保
之后甲又向丙借钱以甲之832为担保。
甲往生乙继承,则
(一) 乙依763Ⅱ准用762但书例外不混同 还是
(二) 乙依763Ⅰ准用762但书例外不混同
(三) 乙依763Ⅱ于763Ⅰ时准用762但书例外不混同
(四) 其他写法 QQ"
作者: zippers (继续累积实力♂)   2015-09-23 10:24:00
答案应是(一),因此时若混同而消灭,会使第三人丙的地上权顺位升升进,对乙法律上利益有影响抱歉,是丙的权利抵押权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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