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同班同学,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讨论报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时拿走其钥匙
,以恶整甲,之后经甲发觉,怀疑钥匙为乙所偷,便着急联络乙,而乙却避不见面,试问
乙是否成立窃盗罪,又若乙是误拿甲之钥匙,无归还之意,是否成立侵占罪?
窃盗罪成立要件以行为人有不法所有意图为必要,主观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钥匙拿走的手
段以遂其恶整甲的目的,这样构成要件还能该当吗?还是说,只要是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
己持有即已足?
侵占罪实务见解认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须是双方有契约关系,而依题示,乙并不是因为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钥匙,所以乙不成立侵占?
结论乙无罪
我归纳出来是这样,但感觉怪怪的,请问有人有想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