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高法院99年第9次刑庭决议

楼主: SCDAN (ㄎㄎ)   2015-09-02 01:35:51
刑事妥速审判法§7规定之适用
本条所称已逾八年未能确定之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算,第二审、第三审及发回更审之
期间累计在内,并算至最后判决法院实体判决之日止。所称第一审,包括高等法院管辖第
一审之案件。其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情形,自判决确定日起至更为审判系属前之期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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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扣除,但再审或非常上诉前系属法院之期间,仍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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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有人知道这两段话如何解释吗??
谢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02 08:57:00
案件系属在法院,也就是可归责于司法机关的时间
作者: acln0816   2015-09-02 09:00:00
提起再审跟非常上诉并没有阻断确定判决的效力 所以纵使提起两者 法院在审酌准否时 该案件并不算是系属于法院以实务上来看 如果提起再审法院准许的话 法院会再新开一个案号 此时才算是系属于法院至于后面但书我觉得是画蛇添足 想要多提示但让人误会
作者: whoiam (胡爱晏)   2015-09-02 09:10:00
意思是系属后重计速审的时限吗
楼主: SCDAN (ㄎㄎ)   2015-09-02 09:35:00
感谢最末那段,非常上诉前系属法院期间,仍应计入, 这句话最让人疑惑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2 09:42:00
个人认为决议想法可能就是很简单: 原确定判决后 到更审(有再审成功的话)法院系属前 原则上不计入;但只要中间有其他原因使案件曾在法院系属下,还是叫做羁押,要计入. 所以个人才会觉得是下面我回文画的图那样.有点像 因为正面描述太难列举穷尽 所以用反面描述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5-09-03 10:02:00
我觉得是指,从收声请再审状直到准允再审裁定确定前的这段期间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3 11:10:00
你这就跟我的意思一样... 总之提出再审就是该案件系属法院所以这段期间被告既然被拘束 就是羁押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5-09-03 21:13:00
我觉得用羁押举例不精确,案件系属与羁押甚至执行应该不同但我肯认你用羁押期间的计算方式去记忆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4 13:22:00
原po就是在问羁押期间阿 而羁押期间的计算如何分审级 就是以案件系属来认定 案件确定后的拘束本来就不能叫羁押喔 我懂你的意思了 要再找时间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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