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XD9KZep.jpg
这是我的架构不知道有没有什么问题
我的架构是:
一 乙为19岁时所为之无权处分:
(1)乙与丙所为之债权行为,原为有效,惟乙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受辅助宣告故无效。
(2)乙与丙所为之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且丙非善意,故不得主张民法801,948。
(3)结论乙所为之无权处分无效。
二 乙得按民法767向丙请求返还所有物:
(1)乙为所有权人,乙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
(2)丙为无权占有,参照(一)之论述
(3)故丙应将琴返还于乙,丙之主张系属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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