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总无权处分问题

楼主: sjy0821 (jyunyi)   2015-08-31 16:46:20
http://i.imgur.com/XD9KZep.jpg
这是我的架构不知道有没有什么问题
我的架构是:
一 乙为19岁时所为之无权处分:
(1)乙与丙所为之债权行为,原为有效,惟乙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受辅助宣告故无效。
(2)乙与丙所为之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且丙非善意,故不得主张民法801,948。
(3)结论乙所为之无权处分无效。
二 乙得按民法767向丙请求返还所有物:
(1)乙为所有权人,乙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
(2)丙为无权占有,参照(一)之论述
(3)故丙应将琴返还于乙,丙之主张系属无理由
还请高手指教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6:56:00
题目有点奇怪,限制行为能力理论上没有辅助宣告的效益
作者: z67186718 (阿吉)   2015-08-31 16:57:00
看到19岁又被宣告受辅助就觉得不知道怎么解= =
作者: tingjj (笑到并轨)   2015-08-31 17:00:00
题目奇怪+1 限制行为能力为什么要辅助宣告?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7:03:00
但是无权处分属于中性行为 应属有效,这题应该是要判断小提琴是否为15-2 5款重要财产
作者: z67186718 (阿吉)   2015-08-31 17:07:00
丙恶意应该无效吧?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7:07:00
关于一(1)的部分嗯嗯是在说关于负担行为的部分,处分行为丙恶意当然不因此取得所有权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沥沥)   2015-08-31 18:11:00
受辅助宣告的人,原则上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在重大交易行为的那几款情况下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8:14:00
我觉得不用提到118 2项耶,因为本题后来有处分权人拒绝承认,跟本条规定内容不同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沥沥)   2015-08-31 18:18:00
这题太奇怪了,如果她要考的是未成年人之后成年的效力可是受辅助宣告者有差吗?如果今天琴是重要财产还是要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31 18:37:00
受辅助宣告到底是乙还是甲阿 为啥妳答题说甲= =
作者: peterliam (小晴天)   2015-08-31 18:45:00
同楼上...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31 18:47:00
个人认为 我也不强 19岁乙和丙的互易契约 依79效力未定互易 并不在受辅助宣告所定各款行为(15-2)内 故不需同意甲对乙丙之互易契约看不出来有无同意...后甲死→乙取得所有权;乙成年→取得行为能力 依80规定更正 依81规定 乙有权决定乙丙互易契约之有效无效乙请求丙返还,即默示乙丙互易契约不成立,因不成立更正不是不成立 是乙丙互易契约无效 丙占有无原因乙请求丙返还有理由这题应该是在考行为能力比较多耶..QQ"以上讲完 对错不知刚看了118第二项 因题目甲先死乙后成年...则取得所有权先于取得行为能力,但取得所有权时,仍是限制行为能力→题目变成19岁乙与丙互易→仍是效力未定绕一圈还是跑到行为能力问题....= =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18:00
不考虑受辅助宣告,效力未定,考虑受辅助宣告,但他未成年还是效力未定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0:00
我觉得争点应该是:81条和118二项竞合,应试用何者的问题。如果前者,可以767后著则否。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0:00
成为唯一继承人,有处分权利,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3:00
私以为这题和辅助宣告无涉,在未成年时通说实务认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保护更周全,无宣告实益。成年后应该也不能论重大财产,所以是有处分能力的。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7:00
但还是未成年,等到成年后,再看他是否承认,既然要求返还,代表不承认,处分和负担行为皆无效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8:00
所以,在互易时,负担行为因限行效力未定;处分行为则有双重瑕疵(从周师认是中性行为,有效。但纵使如此亦有118问题)效力未定。恶意无善意取得。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9:00
乙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32:00
但甲死后乙为所有人,此时(直接讨论成年后才有"处分权")到底应该让他有81条再思考的余地还是应该用118二项为其先前行为负责的问题。应该是要贯彻民法保护未成年人旨意(纵然采吴老师说法,嗣后继承提琴,难谓无损益,在成年后仍应给他机会是否承认)用81我觉得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37:00
您说的对,我没考虑到118,看起来两个都写比较好现在就是118有效,81效力未定,对吧?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47:00
不好意思断到s大推文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21:32:00
想请问一下,吴老师的意思是,仅限于在处分行为双重效力未定时类推适用77但书,而未成年人负担行为仍然效力未定吗?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9-01 00:22:00
回o大~这个见解其实最早还是泽鉴老师引德国说的。是因为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无不利(通说认可能受求偿是间接不利不算)所以例外不受77限制。因此负担行为,就是使未成年人负担给付义务(不问所有谁属),这种担负契约义务的行为一定是不利的,没有排除77,一样效力未定S大,我觉得是这样啦哈哈
作者: claire00612 (LALA)   2015-09-01 20:03:00
15-1的立法理由四就写限行人无辅助宣告实益...故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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