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16岁屁孩,授与代理权给乙卖珍贵玩具车,乙卖给善意之丙
授与代理权→单独行为→§78→无效
乙=>无权代理 →甲有承认权→因承认权是单独行为→无效→甲丙间效力未定
因为甲的承认权无效→甲承认或拒绝承认都无效→甲丙间效力未定
若甲想把珍贵玩具车拿回来→甲有理由 因可对丙主张767 且甲有承认权:行使拒绝承认
>>> 但甲的拒绝承认不是无效吗!? <<<
甲的承认权要生效的情况是:1.甲得到代理人的允许 2.甲之法代代为承认
怎么会有此一说 甲有承认权→行使拒绝承认→因此可对丙主张767?
小的认为要1.甲得到法代允许,行使拒绝承认,方可主张767
2.甲之法代(父母)代为拒绝承认,(父母)并对丙主张767
小的认为 有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