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reenwe (小草)
2015-08-20 12:12:59今天做题目时发现92政大法研
张三经检察官以杀人未遂罪嫌起诉,地方法院审判中,法官调查证据后,虑及尚难证明张
三确有杀意,当庭讯问被害人李四有何意见,李四向法官陈明要提出伤害改的告诉。嗣经
判决改依普通伤害科处张三罪刑。问:
(一)李四向法官提出告诉是否合法?
(二)法院改依普通伤害科处张三罪刑有无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三)张三未选任辩护人,法院认为普通伤害罪不必强制辩护,于是未经辩护而迳行审判
,其判决是否合法?
有疑问的是第二题,依照我最后的想法应该是法院判决违背379第12款,
可是课本上的答案是给379第5款。
上网查了一下仍然不懂,手边也没其他教科书,请问379第5款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
很少用到这款的感觉,谢谢麻烦各位帮我解惑!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0 12:20:00告诉要向检察官提出,非向法官,不符合刑诉242条一项规定只是现行制度已采检察官全程莅庭实行公诉,所以李四可当庭向检察官提出告诉,以充实案件的诉讼条件
为什么会有379 12?不懂,而且第二题的答案为什么是379 5?题目不是只问 有无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吗?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0 12:25:00起诉事实同一之范围内,依刑诉300条可变更起诉法条,只是当庭向法官提告诉并非合法,诉讼条件不备~
第 303 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0 12:27:00若在同一犯罪事实内并无违背不告不理,只是告诉不合法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0 12:28:00法院本应依303第3款谕知不受理判决,若下有判决,构成379
有争议是法官认定还是要以检察官认的罪名来决定要不要认定要补充诉讼条件.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0 12:30:00顺序就是300条,可变更就补诉讼条件,然后告诉要向检察官因为并无违背不告不理,若有违背的话就是构成379 12而本案并无违背不告不理,而是受理诉讼不当,379 5的问题所以这样答题比较完整吧
楼主:
greenwe (小草)
2015-08-20 12:41:00S大的见解使我豁然开朗! 谢谢
直觉反应同sbarnet 300起诉法条变更 讨论是否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