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陷害"或"欺骗"害他人致死 是否无罪责?!
例如:
甲在聊天室聊天,骗乙说自己住在某某路10号,有意与乙发生一夜情。
并跟乙约在半夜10点直接来某某路10号找他。
乙如约时间到了某某路10号,结果按门铃发现出来的是丙。
丙根本重头到尾都不知情,大声对乙说不要半夜来骚扰人。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请问甲之罪责。
乙当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责呢?
我知道虽然甲对丙的死无预见可能性,但甲是否够成立271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因为甲的恶作剧已构成危险前行为,如刑法第15条第二项所示
"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生之义务。"
甲对丙的生命法益制造风险,具有保证人地位,应负消灭风险的义务。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以上是我的见解, 但还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帮解答。
因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恶作剧就当作杀人犯,会不会太过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