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关于"欺骗"害他人致死的刑责

楼主: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8-18 22:01:19
刑法关于"陷害"或"欺骗"害他人致死 是否无罪责?!
例如:
甲在聊天室聊天,骗乙说自己住在某某路10号,有意与乙发生一夜情。
并跟乙约在半夜10点直接来某某路10号找他。
乙如约时间到了某某路10号,结果按门铃发现出来的是丙。
丙根本重头到尾都不知情,大声对乙说不要半夜来骚扰人。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请问甲之罪责。
乙当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责呢?
我知道虽然甲对丙的死无预见可能性,但甲是否够成立271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因为甲的恶作剧已构成危险前行为,如刑法第15条第二项所示
"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生之义务。"
甲对丙的生命法益制造风险,具有保证人地位,应负消灭风险的义务。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既遂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以上是我的见解, 但还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帮解答。
因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恶作剧就当作杀人犯,会不会太过头了。
作者: swleu0804 (史瓦鲁)   2015-08-18 22:04:00
我的浅见啦:这基本上不会去讨论到甲的刑责硬要讲的话,不知道能不能用此风险应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下笔
作者: thepolarstar ( JN )   2015-08-18 22:06:00
我觉得除非题目有写甲熟知乙具暴力倾向的描述 否则不用讨论欸
作者: jackchris (劲蝉)   2015-08-18 22:17:00
保证人地位不可能成立,甲毫无预见可能性,连过失都谈不上。更别提危险前行为了,骗乙去丙处本身毫无危险性,对于乙杀人行为亦无预见可能。
作者: thepolarstar ( JN )   2015-08-18 22:21:00
理由同j大说的一样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8-18 22:33:00
如果甲知道已是丙的仇人 看到乙就会杀 甲利用乙杀人这样就有杀人故意
作者: sc321 (sc321)   2015-08-18 22:46:00
271是不定式+非己手 =>这题答案是否定的至于例子修修改改后 应该可以找到有罪的例子不是问题总之你说某行为(欺骗,陷害)至始不可能成立杀人罪 我不认同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08-18 23:28:00
我只能说考题不会出到这样...
作者: klosetlo ( )   2015-08-19 00:10:00
应该是不可能有甲的刑责~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8-19 00:41:00
一步一步慢慢检讨就很清楚了。1.是否成立271即遂?甲无杀人故意,不成立本罪。2.是否成立276过失致死?(1)甲虽认知乙有暴力倾向,但依生活经验难以预见乙会与丙发生口角,故不成立本罪。或(2)甲明知乙有暴力倾向却故意欺骗乙到丙之住处,依生活经验皆可预见可能使丙生命法益产生危险,故成立本罪。3.是否成立欺骗罪,依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本罪。考试时,结果有没有罪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过程检讨。
作者: klosetlo ( )   2015-08-19 01:37:00
甲在原po文中没有对乙的暴力认知啊(推文之前)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19 06:03:00
凡故意不成立的,都可成立过失致死。台湾没有攻击罪或骚扰罪,有漏洞。如果甲知道乙极端暴力又难自我控制,甲成立间接正犯
作者: elian761   2015-08-19 08:03:00
讨论甲的话就从间接正犯去解,看有无该当错误支配。不过看题目好像没有 ,甲不成立犯罪。至于过失致死部份纵使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也没有预见可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8-19 08:13:00
间接正犯要有意思支配,如果甲虽认知乙有暴力倾向但确信其不发生,那么就不会成立间接正犯,简言之,过失是不会成立间接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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