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2税特三民法第二题

楼主: ssarc (ftb)   2015-08-17 18:14:45
甲开设鞋店,雇请乙担任售货员。乙诈欺消费者丙,将假皮制作之皮鞋,以真皮的价钱
出售,双方订立买卖契约。事后,丙主张退货还钱,但甲主张不知乙诈欺之事,丙的主
张是否有理由?(25分)
本题我在网络上有找到两种解法,志光考古题没有,高点分别用92、359、184分别请求,
最后都接到可请求反还价金,功名则是用105与92,105可请求返还、92则要甲明知或可得
而知才能请求返还。
我的想法是,因为乙为甲的受雇人,所以甲推定有授予代理权给乙,因此乙的意思表示视
同甲的意思表示,甲不得主张不知乙诈欺之事,丙可请求撤销意思表示,解约还钱。
另一方面,我有想过此题能不能用184+188来解?
甲为乙的雇用人,要与乙负连带责任,因此丙因为受乙诈欺,乙要负侵权责任(侵害财产
权),甲负连带责任,因此丙可退货还钱,甲则对乙有求偿权。
不过这样似乎怪怪的.....解除契约是359、雇用人的侵权则是188、诈欺撤销意思表示
是92、代理行为则是105......
感觉很多都可以套进去,但又不知该如何依序下笔,请问此题有较好的作法吗?
作者: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8-18 00:00:00
这是民法188的问题吧,题目又没说给代理权这请求权分2个买卖和侵权行为,一个一个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