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听过A、B两个老师的课,而A、B两个老师在某几处关键点讲的不同,
让我有种错乱无所适从之感,故后来就没听B师的课
没想到本次高考财税民法第一题,正是A、B两师讲解不一致处的其中之一,
且据说这个考点近几年常考到。
本次高考财税民法解答,手上有三个版本 [不含目前在公职王的版本],
(有代偿请求权之部分三师讲法皆同,且这三师皆具律师资格)
故本人想请教的是撇开代偿请求权之部分,
究竟出卖人可否要求买受人为对代之给付呢?
1)高点网络解答_from周律师讲义:依373条,买受人仍有对代给付之义务。
2)A师:依373条,买受人仍有对代给付之义务。
3)B师:“土地被征收”的危险,没有373条之适用,纵使已交付,买方也可不付钱。
【且B师在正课第18堂有提出“最高法院81年19次决议”以为佐证】
因接下来又得重新准备民法,不知应追随哪个老师才对,因此想请教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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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见谅,先说声感谢!!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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