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财税民法高考申论第一题

楼主: onlypen (onlypen)   2015-08-14 16:19:28
民法听过A、B两个老师的课,而A、B两个老师在某几处关键点讲的不同,
让我有种错乱无所适从之感,故后来就没听B师的课
没想到本次高考财税民法第一题,正是A、B两师讲解不一致处的其中之一,
且据说这个考点近几年常考到。
本次高考财税民法解答,手上有三个版本 [不含目前在公职王的版本],
(有代偿请求权之部分三师讲法皆同,且这三师皆具律师资格)
故本人想请教的是撇开代偿请求权之部分,
究竟出卖人可否要求买受人为对代之给付呢?
1)高点网络解答_from周律师讲义:依373条,买受人仍有对代给付之义务。
2)A师:依373条,买受人仍有对代给付之义务。
3)B师:“土地被征收”的危险,没有373条之适用,纵使已交付,买方也可不付钱。
【且B师在正课第18堂有提出“最高法院81年19次决议”以为佐证】
因接下来又得重新准备民法,不知应追随哪个老师才对,因此想请教各位的意见。
附带一提,原po不擅使用版上回复,只会以站内信回复,
还请见谅,先说声感谢!!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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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5-08-14 16:32:00
不知道那一个决议 考试当时是写要给付
作者: hellodio   2015-08-14 16:48:00
该决议只说出卖人仍为所有人,所以受理征收补偿地价是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压根没讲到得否请求出卖人为对待给付啊.....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4 16:49:00
何不简述一下题目,这边很多高手不会硬背争点,但是看到题目会知道在问啥
作者: hellodio   2015-08-14 16:52:00
而且该决议最后明明有提到买受人可以类推适用225条第2项对出卖人请求.....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5-08-14 16:52:00
题目好像 甲乙土地买卖 土地交付了未登记 钱还没给然后地被国家收走了 问:没给钱的还须不须要给钱
作者: rfgtfo (lkk)   2015-08-14 17:07:00
比较习惯用373+225条2项
作者: JillWu ( 同学)   2015-08-14 20:15:00
80年的决议啦,实务是类推张台大有讲但是王泽鉴老师是说支付直接用225条2项吐血现在才看到后面有人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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