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邮政储金汇兑法第18条问题

楼主: babymeimei (meow)   2015-08-11 14:58:34
想请问一下,邮政储金汇兑法第18条,
邮政储金之运用范围如下:
一、 转存中央银行。
二、 转存中央银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机构。
三、 投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资受益凭证及上市(柜)股票。
五、 参与金融同业拆款市场。
六、 提供(中长期)资金转存金融机构办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设及民间投资计画。
七、 其他经交通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央银行核准者。
  前项第三款之投资限额、对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央银行定之。
  第一项第四款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之。
这第18条中的后面,前项第三款之投资限额、对象及……等, 前项第三款 是指哪里?
而第一项第四款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第一项第四款 又是哪里?
感谢各位大大的解题,谢谢。
作者: stevelovkaka (Face Sun, Shadow Behind)   2015-08-11 15:09:00
法条读法是“条>项>款” 国字的一,二,三即“款”故,前项第三款就是国字“三”第一项第四款就是国字的“四”第18条共有3项,但是“项”不会写出来,所以你可以自己补上去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5-08-11 15:16:00
看得出来你没读过法学绪论阿0.0 邮局没考法绪吗?
楼主: babymeimei (meow)   2015-08-11 15:56:00
谢谢大大,我了解了,(邮局没有考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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