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邮政储金汇兑法第18条,
邮政储金之运用范围如下:
一、 转存中央银行。
二、 转存中央银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机构。
三、 投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资受益凭证及上市(柜)股票。
五、 参与金融同业拆款市场。
六、 提供(中长期)资金转存金融机构办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设及民间投资计画。
七、 其他经交通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央银行核准者。
前项第三款之投资限额、对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央银行定之。
第一项第四款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之。
这第18条中的后面,前项第三款之投资限额、对象及……等, 前项第三款 是指哪里?
而第一项第四款之限制及运用管理办法…,第一项第四款 又是哪里?
感谢各位大大的解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