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容易让人脑袋打结的部分...
提出问题跟大家讨论一下
Q.甲驾车过失致乙死与丙轻伤,是属于一行为的想像竞合,假设乙的部分经检察官提起
公诉,而丙并未告诉。而后乙的部分经判决有罪,丙才提出告诉,请问检察官要怎么
处理?
我的理解
由于丙的部分是告诉乃论,所以虽然是裁判上一罪,但丙未告诉,则审判范围应该不及
于丙的部分。那在判决过失致死成立后,丙才告诉,检察官应该再起诉吗?
可是又似乎是同一案件...
如果是审理中丙就告诉,法院可以直接审
但如果一部已经判决确定,另一部才告诉,那应该怎么做呢?
看到的题目好像都没有讨论这种情况的,然后我已经搞得头脑快打结...
还请板友们帮忙解惑,感谢
都已经判决了怎么会函请并办应该就是单纯的在起诉吧,同一案件可以直接掠过
如果你有补习,老师没教的地方,建议不用自己去假设,至少把老师讲的都掌握好就够了.
作者:
gy0857la (哈哈哈~你看看你)
2015-08-05 23:05:00案件单一性不可分,法官漏判检察官请法官补判
可是欠缺告诉耶.而且这边没有讲法官认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怎么判断漏还是漏未判决,知道法官认为一罪还是数罪才有漏判or未判决吧?钻牛角尖会让你落榜喔很多人都是这样落入万年考生的轮回的.专注在老师有讲的,重复看,函授多听几次,看考古题.来回理解讲义三次以上,搭配考题,真的觉得还有问题的在来问,不然我跟你讲你会变万年考生喔.而且你这题假设得很奇怪,把单一性搭配欠告诉,然后还问判决确定了,怎么看都不像是律师考题.你说得确定力是既判力才对吧?
既判力的条件是二者皆有罪 二者不可分这边有这两个条件吗?字号好象37特覆字XXXX 忘记了没这个条件怎么会有不可分.
对齁,这样法院要看法院有无审理过丙的部分,虽然不能
而且这个根本不用讨论到既判力不可分,你诉讼调件都欠缺了.
你程序要件都不符合了,怎么会审实体.有起诉不可分没错,但伤害的部分欠缺告诉阿.你可能基本观念要先搞懂喔,先这样吧
作者: mk0915 2015-08-05 23:28:00
我是认为 如果法院认为是一罪,那就只能就乙的部份判决,丙当然可以告诉。但如果法院认为是数罪,丙的部份也要为不受理判决,如果丙要告诉,就直接上诉不受理判决就好了。不知道对不对啦...
哦? 真的吗怎么会有既判力扩张 说来听听我先去睡了,我觉得我讲的应该是没错啦,大家晚安.
作者:
ksm74 (ksm74)
2015-08-05 23:47:00审判不可分,379第12款,漏未判决。提起上诉或非常上诉救济漏判应是数案件系属于法院,而仅部分终局判决,其他案件仍系属中,因此需向原审法院声请补判,以消灭其诉讼系属我的观察啦
作者: bryond1000 2015-08-06 00:00:00
依照97/4刑庭,判决确定后 ,不能提非常上诉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5-08-06 00:02:00你可能卡在一个点,实务见解认为,当起诉效力扩张(267),就不会有违反268的问题,这样的话这个问题你应该就能理解了。
作者:
ksm74 (ksm74)
2015-08-06 00:10:00A大,不得非上是否是因为原判非不利于被告且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问错人了...是要请教b大才对
作者:
piercepaul (Never too late)
2015-08-06 00:41:00检察官要怎么做跟法院的判断有关,这边没提法院的判断
A大,但是一部为告乃而未告诉,就没及于该部了吧?丢给法院,有道理,那假设检察官就起诉,而法院认为它是裁判上一罪,应该怎么做?
作者: witchery123 2015-08-06 09:41:00
起诉效力跟既判力都不及丙,应该就另外起诉了
ㄧ行为只能受ㄧ次裁判 你另外起诉丙干嘛多打一个丙…
楼上l大说的应该是"审判不可分"的概念吧,只是这边的问题看起来是要问可不可以在起诉,有没有一是不在理的问题.
我是觉得有起诉不可分,有审判不可分但没既判力不可分.其实l大的意思我了解,因为原PO自己想的东西跟本不
会是律师司法官要考的点,就会变成很没意义的讨论恩,l大说的没错,因为这个情形是审判不可分.
因为考题确实也不会这样问,然后问你可不可以起诉,因为就像l大说的,可以起诉,阿审判不可分法官也不理你所以还是建议原PO把老师讲义+考古题看熟就好,不然就会问一些考试不会考的奇怪问题.
既判力会及于没告诉的部分,很奇怪没错,但就是那样而且这题一点都不奇怪,是考古题
考点是可不可以再起诉吗?l大,想请教一下,所以你的意思是,因为审判不可分,所以本题,丙的部分检察官起诉会有重复起诉的问题吗?如果是这样的话,跟我的看法不同,只是,可以请教理由为何吗? 感谢,如果我自己观念错误也想借此修正.
漏判用在数罪之间 漏未判决才是用在单一案件各部分之间 上面有人误用漏判概念
嗯...我不是考司律,花点时间讨论问题算是调剂,会不会浪费时间那是我自己的问题,你不用这么好心还为我操心啦XD所以实务认为同一案件不可再告诉,若起诉也应不受理。
作者:
ksm74 (ksm74)
2015-08-06 11:13:00Y大是指我吗?小弟理解错误的部分请不吝指教
67年第十次决议可参考,另外更正,是免诉才对,说错了
l大,那丙的部分检察官起诉会有重复起诉的问题吗?这点我想听听你的看法,我认为是没有,你呢?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5-08-06 12:30:00推67年第10次决议,但学者对此见解颇有成见...
60台非77号判例跟这个有点像,非告论确定,既判力会及于欠缺告诉的告论罪
作者: bryond1000 2015-08-06 14:11:00
67年第10次刑议 ,学者批评实务认为喻知无罪既判力及于他部。这题判决确定后既判力及于未起诉部分,丙如果提起告诉 ,检察官依252下曾经判决确定后 ,不起诉处分 ,如检察官起诉 ,法院喻知免诉
这是单一案件 但是没有漏未裁判的问题 因为丙刚开始并没有提起告诉 所以法官当然不用就丙的部分审判 但是以公诉不可分(两者皆有罪 两者为一罪)的概念 这时候如果丙又提出告诉 则法官应以302谕知免诉判决(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我觉得问题是在于一行为只受一次裁判一件事,本题是行为,如果把伤害的部分当作有实质审理过了,再起诉自然是免诉判决,因为审判过了,所以现在有问题的是,伤害部分欠缺诉讼条件,他是怎么进入实质审理,然后还可以因为另行起诉而用免诉驳回.各位大大贴了不少实务见解,不过有哪一个实务见解是直接针对真点说明的,就是在欠诉讼条件时还实质审理然后因此变成是有实质审理过的.喔,抱歉.原来我上面自己把概念定义讲错了.37特覆那是另一个,我讲错了.这题很单纯的就是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所以其他部分也会有既判力所及.刚刚特别翻书确认了一下,昨天没翻书就直接讲,误导别人真不好意思. 这题就跟l大说得一样.如果是数行为的话就不会有既判力所及了,就这样.
作者: a13579378 2015-08-06 20:06:00
D大若可以知错能改就好,看你之前的留言咄咄逼人,你是要考试的人不用这样。
是阿,看来考试真的不能准备太久,不然个性会变.谢谢提醒.
第一个问题如果法院认为甲对乙及对丙部分均有罪,因本案属想像竞合,故为单一案件,法院可直接审理丙的的部分,检察官无须再追加起诉。第二个问题是属于既判力扩张的问题,实务上认为单一案件若判决确定的部分有罪,则既判力会扩张及于全部。故本题法院不得就甲对丙的部分审理。实务此一说法造成法院未就甲对丙的部分为实质审理却赋予其既判力,很奇怪没错,这也是被学说批评的地方。还有觉得原po问这个问题很棒,这本来就是在各种不可分学完之后可以自行演练的部分,参考书题库也有类似的问题 原po要是能秉持这种举一反三的精神一定可以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