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前辈不好意思~小弟又来请教大家问题
还请大家为小弟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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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刑法 §214)。
本罪须一经申报或声明,公务员即有登载义务者始足成立,如该管公务员就事项之登载与
否有“实质审查权”而得加以判断其真实性,始得加以登载者,则不成立本罪。
(73台上1710判例参照)
(摘自程怡2016法学大意 刑法3-43页)
小弟的问题在第二段,如该管公务员就事项之等载与否有“实质审查权”而得加以判断其
真实性,始得加以登载者,‘则不成立本罪?’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公务员具有实质审查权,仍将不实资讯登载却不成立本罪’
,不是应该查证讯息正确与否后才决定是否登载吗?明知道是错的却没有善尽义务将不实
资讯登载,却不成立本罪?这又是为何呢....?
如果有查证的权力却无为之,事后查证是公务员本身怠惰疏于查证所导致的不实登载,不
是应该成立本罪吗?
我也看了1710判例,但仍无法看出所以然...或许小弟的资质努顿...
还请各位先进帮小弟解惑一下,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