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公务员不实登载的疑问

楼主: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27 15:36:03
各位先进前辈不好意思~小弟又来请教大家问题
还请大家为小弟解惑~感恩!
==================================正文开始====================================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刑法 §214)。
本罪须一经申报或声明,公务员即有登载义务者始足成立,如该管公务员就事项之登载与
否有“实质审查权”而得加以判断其真实性,始得加以登载者,则不成立本罪。
(73台上1710判例参照)
(摘自程怡2016法学大意 刑法3-43页)
小弟的问题在第二段,如该管公务员就事项之等载与否有“实质审查权”而得加以判断其
真实性,始得加以登载者,‘则不成立本罪?’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公务员具有实质审查权,仍将不实资讯登载却不成立本罪’
,不是应该查证讯息正确与否后才决定是否登载吗?明知道是错的却没有善尽义务将不实
资讯登载,却不成立本罪?这又是为何呢....?
如果有查证的权力却无为之,事后查证是公务员本身怠惰疏于查证所导致的不实登载,不
是应该成立本罪吗?
我也看了1710判例,但仍无法看出所以然...或许小弟的资质努顿...
还请各位先进帮小弟解惑一下,先谢谢大家。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5-07-27 15:51:00
如果公务员还有实质审查权得以自行判断真实就不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又登载于公文书成立的是213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5-07-27 15:58:00
举个实例好了,土地权状遗失只需要土地所有权人切结遗失就可以公告三十天后补发,可是公务人员只能凭切结书去认定,无法审认到底权状有没有遗失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5-07-27 16:15:00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公务员具有实质审权,则行为人(提出的人)不适用214;反之,若公务员无审查权,而你又提出且明知的不实资料,才有214的适用。
作者: heyamo123 (默)   2015-07-27 16:21:00
214是处罚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人,不是公务员,原po的盲点应该是这个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7-27 16:39:00
你打出的法条,第一行已经少了一个字,"使"公务员登载,214是为了处罚让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人。若是该公务员对此项案件有实质审查权,这位让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人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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