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这种回复,令人愤怒,个人觉得比之前的知识达更可恶,
奸人(商)作坏事可恶但可理解,而本来应该保护人民维持社
会公平的政府,竟是这种处事态度,真让人失望透顶。以下是
我打好的回函,想说先让乡民们看看,顺便提供我一些意见,
我预计明日或稍晚就寄出。另外,我也邀请有空闲的版友一同
出力,寄信去表达自己的意见。
前篇文章推文有版友提到“姜老师不是那种被申诉就改变的人”,
我想说,那是因为他还没有痛到,因为有一群人在帮他挡,因
为大家都鼻子摸摸吞下去,每年受害、每年埋怨,又每年往坑
里跳,大家都被宰制着,社会就这么停滞不前。我无法接受,
就今天这件事情而言,为了私利、为了公益,我觉得一定要跟
他们玩到底,有本事最后给出个道理让我们心服,死得甘愿,
否则不能善罢干休。
最后我想请版友们提供我一项资讯,就是你读过哪些民诉教科
书、参考书,里面“并没有”所谓的穷尽原则这种东西,而那
位姜先生的哪本著作哪个章节有提及,或什么课有上过,方便
的话请大家提供给我,我想附在信中以强化论述,谢谢。以下
信件内文:
敬启者:
日昨考友去函,反应关于本年度高考三级法制民诉科考题,有恶意之独门暗器出题现象,
并有泄题独厚特定考生族群弊端之嫌,已获贵部回复,并经考友于网络上公开,以解众惑
,敝人固非原问之作者,亦先对贵部之惠予函覆,在此致谢。
惟,再览贵部覆函,敝人不遄,以为其内容不仅未释群疑,更有敷衍卸责,避重就轻之嫌
,说明如下:
一、
贵部回函提及“第3小题穷尽原则,政大法研所试题虽有列考,惟该小题系涉及民事诉讼
法第222条第1项全辩论意旨之意义,并无特殊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各教科
书及实务对此均有所论述,无涉个人学说问题。”(碍于字数限制,恕不全文照录)
此答之思维逻辑,真使人叹为观止也,其谓“‘穷尽原则’系涉及民诉法第222条1项之
意义,并无特殊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若依此见,那国考中长久以来众所
诟病之所谓“独门暗器”,竟将失其存在,不仅现在无之,过去也不曾存在,未来更不会
有之,因不论是通识抑或独见,都是在阐释法典之条文法理,意即任何一位出题学者,都
可以其自创之独家词汇入题,因其皆属“对条文之阐释”!以民法角度观之,此实乃一“
脱法行为”。贵部以此等作答考友(人民)疑问,既不见其设身处地之处理问题态度,回
答内容更是毫无论理根据,不禁使人有受低蔑之感,着实令人遗憾。
按法律类科的所谓“独门暗器”出题,概可分为“见解式独门暗器”与“定义式独门暗器
”,虽二者皆属破坏典试公平与取才目的之命题方式,皆不可取,惟其仍有本质上之差异
,对于前一类型,考生纵非出题者门下或其著作读者,凭借原有的法学素养与思辩逻辑能
力,仍或可对于出题者所欲之解答推得一二,以求高分;后者则为单纯之名词解释题(如
本次之争议题目),全无自题目中推求应用之机会,此种出题方式实毫无鉴别度可言,其
所能拣取者,绝非更为富涵专业深度者,而仅仅是“适巧、有幸”身为出题者门徒之人,
本质上不啻为私相授受,比起前一类独家见解之题型,其手段更为粗陋,动机更加卑劣。
二、
贵部覆函之第2段说明有谓“经检视系争试题内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级法制类科试题与政
大法研所试题有所差异,并无完全相同情形”。查本年度高三法制诉讼法第2题第3问为“
对于法院的证据评价活动中有所谓穷尽原则,其意义何在?”另104年度O大法研所第二大
题第1小题第1问题文“在自由心证理论中有所谓穷尽原则,其意义为何?”二题题文,其
旨近义同,昭显若此,贵部竟谓“有所差异,并无完全相同情形”?如此护航之举,实难
苟同。
最后贵部函谓“为免争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第2题拟另请其他委员协助
阅卷,以维国家考试之公平”,惟如前文所述,此类“定义式独门暗器”仅具单一功能,
即测试考生有无见过该词汇,而非考生之思考面向论述能力,系为一种绝对性的“突袭”
(钻研民诉法之学者,竟毫无民事程序法之原则精神,着实可悲),纵如贵部所言,另请
其他委员协阅,亦无实益可言,遑论维护国家考试之公平。
对于上述意见,尚请贵部再次惠予答复,并附以更为坚实之说理,以及更具建设性与实质
意义之处理方式,更要祈请贵部查察有无营私舞弊之情形。贵部意见信箱网页上方有言“
诚挚的盼望您透过这个信箱续继给我们指教与建议,相信在各界支持下,经由不断的改革
与创新,国家考试制度将更趋公平合理, 整体文官素质将因此不断提升,国家社会之整
体专业服务能力亦将因此不断进步发展。”如贵部确实具备所言之精神,以民之福祉、国
之进步为依归,积极任事,秉公处理,实乃人民万幸。
耑此
※ 引述《barry007 (搞搞)》之铭言:
: ※ 引述《rechter (我们说好的幸福呢?)》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有无好心的姜老师的爱徒
: : 能解释一下何谓穷尽原则?
: : 如蒙所允不胜感激
: 刚好我获得考选部的回复,就将全文刊登出来,希望对同是考法制的考生有帮助。
: 网友您好:
: 来信转本部高普考试司说明如下:
: 一、经洽该科目命题委员说明略以,系争试题共分4小题提问,其中第1小题自由心证主义
: 及第2小题证明预断禁止原则,政大法研所之试题均未列考,第3小题穷尽原则,政大法研
: 所试题虽有列考,惟该小题系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项全辩论意旨之意义,并无特殊
: 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至第4小题对自由心证之审查与政大法研所试题所列
: 考之证据评价之审查,二者并不相同,前者范围较广,答案有别,且各教科书及实务对此
: 均有所论述,无涉个人学说问题。
: 二、经检视系争试题内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级法制类科试题与政大法研所试题有所差异,
: 并无完全相同情形,另参酌前揭委员说明意见,本案尚不涉及泄题,惟为免争议,“民事
: 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第2题拟另请其他委员协助阅卷,以维国家考试之公平。
: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
: 我想重点就在于第二题会请其他老师阅卷吧,其他就不意外,结论是我书念不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