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法制民诉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01:18:27
考选部这种回复,令人愤怒,个人觉得比之前的知识达更可恶,
奸人(商)作坏事可恶但可理解,而本来应该保护人民维持社
会公平的政府,竟是这种处事态度,真让人失望透顶。以下是
我打好的回函,想说先让乡民们看看,顺便提供我一些意见,
我预计明日或稍晚就寄出。另外,我也邀请有空闲的版友一同
出力,寄信去表达自己的意见。
前篇文章推文有版友提到“姜老师不是那种被申诉就改变的人”,
我想说,那是因为他还没有痛到,因为有一群人在帮他挡,因
为大家都鼻子摸摸吞下去,每年受害、每年埋怨,又每年往坑
里跳,大家都被宰制着,社会就这么停滞不前。我无法接受,
就今天这件事情而言,为了私利、为了公益,我觉得一定要跟
他们玩到底,有本事最后给出个道理让我们心服,死得甘愿,
否则不能善罢干休。
最后我想请版友们提供我一项资讯,就是你读过哪些民诉教科
书、参考书,里面“并没有”所谓的穷尽原则这种东西,而那
位姜先生的哪本著作哪个章节有提及,或什么课有上过,方便
的话请大家提供给我,我想附在信中以强化论述,谢谢。以下
信件内文:
敬启者:
日昨考友去函,反应关于本年度高考三级法制民诉科考题,有恶意之独门暗器出题现象,
并有泄题独厚特定考生族群弊端之嫌,已获贵部回复,并经考友于网络上公开,以解众惑
,敝人固非原问之作者,亦先对贵部之惠予函覆,在此致谢。
惟,再览贵部覆函,敝人不遄,以为其内容不仅未释群疑,更有敷衍卸责,避重就轻之嫌
,说明如下:
一、
贵部回函提及“第3小题穷尽原则,政大法研所试题虽有列考,惟该小题系涉及民事诉讼
法第222条第1项全辩论意旨之意义,并无特殊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各教科
书及实务对此均有所论述,无涉个人学说问题。”(碍于字数限制,恕不全文照录)
此答之思维逻辑,真使人叹为观止也,其谓“‘穷尽原则’系涉及民诉法第222条1项之
意义,并无特殊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若依此见,那国考中长久以来众所
诟病之所谓“独门暗器”,竟将失其存在,不仅现在无之,过去也不曾存在,未来更不会
有之,因不论是通识抑或独见,都是在阐释法典之条文法理,意即任何一位出题学者,都
可以其自创之独家词汇入题,因其皆属“对条文之阐释”!以民法角度观之,此实乃一“
脱法行为”。贵部以此等作答考友(人民)疑问,既不见其设身处地之处理问题态度,回
答内容更是毫无论理根据,不禁使人有受低蔑之感,着实令人遗憾。
按法律类科的所谓“独门暗器”出题,概可分为“见解式独门暗器”与“定义式独门暗器
”,虽二者皆属破坏典试公平与取才目的之命题方式,皆不可取,惟其仍有本质上之差异
,对于前一类型,考生纵非出题者门下或其著作读者,凭借原有的法学素养与思辩逻辑能
力,仍或可对于出题者所欲之解答推得一二,以求高分;后者则为单纯之名词解释题(如
本次之争议题目),全无自题目中推求应用之机会,此种出题方式实毫无鉴别度可言,其
所能拣取者,绝非更为富涵专业深度者,而仅仅是“适巧、有幸”身为出题者门徒之人,
本质上不啻为私相授受,比起前一类独家见解之题型,其手段更为粗陋,动机更加卑劣。
二、
贵部覆函之第2段说明有谓“经检视系争试题内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级法制类科试题与政
大法研所试题有所差异,并无完全相同情形”。查本年度高三法制诉讼法第2题第3问为“
对于法院的证据评价活动中有所谓穷尽原则,其意义何在?”另104年度O大法研所第二大
题第1小题第1问题文“在自由心证理论中有所谓穷尽原则,其意义为何?”二题题文,其
旨近义同,昭显若此,贵部竟谓“有所差异,并无完全相同情形”?如此护航之举,实难
苟同。
最后贵部函谓“为免争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第2题拟另请其他委员协助
阅卷,以维国家考试之公平”,惟如前文所述,此类“定义式独门暗器”仅具单一功能,
即测试考生有无见过该词汇,而非考生之思考面向论述能力,系为一种绝对性的“突袭”
(钻研民诉法之学者,竟毫无民事程序法之原则精神,着实可悲),纵如贵部所言,另请
其他委员协阅,亦无实益可言,遑论维护国家考试之公平。
对于上述意见,尚请贵部再次惠予答复,并附以更为坚实之说理,以及更具建设性与实质
意义之处理方式,更要祈请贵部查察有无营私舞弊之情形。贵部意见信箱网页上方有言“
诚挚的盼望您透过这个信箱续继给我们指教与建议,相信在各界支持下,经由不断的改革
与创新,国家考试制度将更趋公平合理, 整体文官素质将因此不断提升,国家社会之整
体专业服务能力亦将因此不断进步发展。”如贵部确实具备所言之精神,以民之福祉、国
之进步为依归,积极任事,秉公处理,实乃人民万幸。
耑此
※ 引述《barry007 (搞搞)》之铭言:
: ※ 引述《rechter (我们说好的幸福呢?)》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有无好心的姜老师的爱徒
: : 能解释一下何谓穷尽原则?
: : 如蒙所允不胜感激
: 刚好我获得考选部的回复,就将全文刊登出来,希望对同是考法制的考生有帮助。
: 网友您好:
: 来信转本部高普考试司说明如下:
: 一、经洽该科目命题委员说明略以,系争试题共分4小题提问,其中第1小题自由心证主义
: 及第2小题证明预断禁止原则,政大法研所之试题均未列考,第3小题穷尽原则,政大法研
: 所试题虽有列考,惟该小题系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项全辩论意旨之意义,并无特殊
: 见解,各教科书对该条文均有阐释,至第4小题对自由心证之审查与政大法研所试题所列
: 考之证据评价之审查,二者并不相同,前者范围较广,答案有别,且各教科书及实务对此
: 均有所论述,无涉个人学说问题。
: 二、经检视系争试题内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级法制类科试题与政大法研所试题有所差异,
: 并无完全相同情形,另参酌前揭委员说明意见,本案尚不涉及泄题,惟为免争议,“民事
: 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第2题拟另请其他委员协助阅卷,以维国家考试之公平。
: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
: 我想重点就在于第二题会请其他老师阅卷吧,其他就不意外,结论是我书念不熟@@
作者: uppowergo (uppower)   2015-07-24 01:38:00
这种委员题目通常只能自认倒霉....出题委员也想当权威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7-24 01:55:00
我觉得把坊间还在更新的民诉书全部列出来,考选部就没话说了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02:18:00
所以才想请版友们帮忙,一个人没办法看这么多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24 02:51:00
推一下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07-24 07:42:00
作者: daniel6114 (时空旅人)   2015-07-24 07:47:00
老实讲 那台大某派 不也是以自己学说出题 也要比照这样也才合理 当然姜这样当年法研有类似题也不合适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08:13:00
其实除了实务见解,其他都不合理,即使是学说通说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5-07-24 08:27:00
让其他人批改根本一点意义都没有,毕竟答案还是出题者决定,而且到底谁改我们也不知道,说不定根本是他的徒子徒孙!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07-24 08:43:00
当然比照 任何独门暗器都该滚出国考 回到办国考的初衷
作者: lawisking (波哥)   2015-07-24 08:44:00
我觉得写的很好耶
作者: brahmashira (星夜呢喃)   2015-07-24 08:48:00
很认真 推一个
作者: sluttervagen   2015-07-24 09:32:00
其实政大法研所的题目一直有在网上公开,不能说不公平,而且双阅卷,没写姜的见解也没差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07-24 09:36:00
楼上搞错了 阅卷者是照出题者给的拟答评分
作者: poposleep (popo)   2015-07-24 10:01:00
写得好,推~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4 10:03:00
没查?问题名词都没看过怎么写?差
作者: liverpool88 (穆勒爸)   2015-07-24 10:08:00
认真推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玛尔祭司)   2015-07-24 10:43:00
掷地有声!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7-24 11:20:00
这篇写的超好的,但就不知道考选部的“人才”们看不看的懂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11:41:00
谢谢大家的支持,我预计今天下午5点前寄出此信,但还是要继续请各位帮忙,提供我各版本书籍的资讯,我目前已收到一位版友来信提供,希望方便的版友继续提供,多多益善谢谢!
作者: pagl ( (^ε^)/ )   2015-07-24 11:54:00
我也觉得蛮坏的 律师就算了 高考考这种暗器根本一个扯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7-24 12:22:00
举证责任应该是叫考选部提出其他教科书有提到的....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7-24 12:30:00
推 年年都在玩这种独门暗器是不会腻喔....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5-07-24 13:34:00
推!
作者: lydia1026ni (NINI)   2015-07-24 13:49:00
作者: osee (os)   2015-07-24 18:31:00
政大帮势力庞大阿 既得利益者 怎不会护航律司有审题制度 出得太暗器 其他老师直接看不懂这种人只能来高考 地特 继续残害考生自作自受 渐渐黑掉被碾出考圈 自然最后剩余价值也就没了这是杀鸡取卵 可惜一推法律系老师都不知道 呵呵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18:38:00
呵呵 出暗气会被捻出国考圈 某民诉学派表示:zzzz
作者: gs1 (Zzzz...)   2015-07-24 18:45:00
邱派算是暗器通说化了吧 干掉一堆人 学界 实务 立法都算成功当初也是令人厌恶的一条血路 在怎样都不是应该仿效的方式其他没他这种霸气跟持久力的 为了短私 很多都死在沙滩了政大帮想要学同一套 十年后大家都学你的没差 但拜托乖乖说服别人 有需要再用这种没品损阴德的方式吗 出在国考是怎样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7-24 18:59:00
没错,即便邱派出了特殊见解,so what?整部民诉家事不就他们搞出来的(暂且不论立法好坏与否),你不唸他们的唸谁的,邱派的见解早就不是暗器了;至于也想要占有一席之地的其他学者,有本事也应该这样搞,不是出来荼毒考生兹以区别谁是自己门生,好让自己学说派的在公务上能有一席之地,这样只会让自己名声更差而已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19:07:00
暗器通说化?一堆有的没得效力扩张 你在实务上工作看看谁给你这样扩张........死在杀滩上?保险法票据法只有那些大老要不要出没有人可以阻止她们来出...不过不管怎样 反证考生都念乔律师 所以没差Zzzzz所以我穷尽原则也GG XDDDDDDDDDD到现在还是不知道穷尽原则是啥...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7-25 03:36:00
邱派就是可以靠修法置入..你如果可以修法置入别人就没法抗议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07-25 05:40:00
修法通说论真是可笑,大家以为念乔律能与台大本家平坐?
作者: oswiecim   2015-07-25 07:35:00
搞不懂呢 错就是错 烂就是烂 干嘛还要拉别人来比较合理化理由一堆 这就是法律人?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5 07:55:00
幸好我不是法律人~呼~这些出题者才是法律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5-07-26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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