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nwing (ki)
2015-07-20 20:14:51最近读到刑法分则3个问题想不懂,恳请版上各位高手指点!感激不尽!
1.(100年律师一试)
甲以尖刀强取A身上之财物后,知道A为知名企业小开,遂将其綑绑,关在废弃工寮,
再打电话向A父要求1千万元。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是:甲成立刑法330I加重强盗罪及刑法348-1掳人勒赎罪,数罪并罚。
请问为什么没有强盗结合呢?新近实务见解不是已经不强调犯意联络,而只要有时空关连
即可,那么加重强盗后又掳人勒赎没有办法结合吗?
2.(101年律师一试)
甲与大型卖场之收银员乙,基于共同犯意之联络,由甲至该卖场选取价值新台币2000元
之货品后,经由收银员乙之柜台结帐,而由乙输入价格仅200元之其他低价品价格条码后,
向甲收取200元,将该货品交与甲携出。依实务见解,甲乙所犯何罪?
答案是:刑法342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请问为什么不是诈欺取财罪或是窃盗罪呢?
3.刑法315-2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书上说是立法错误,应是款),
但立法理由是说处罚便利他人窥视、窃听、"窃录"的行为,但是窃录是前条第二款,
这样究竟有无包含便利他人"窃录"的行为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