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4年普考法学绪论第21题讨论

楼主: seewe (星空)   2015-07-19 16:47:15
21 关于承揽之瑕疵担保,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承揽工作物有瑕疵时,承揽人绝对不能拒绝修补
(B)修补费过钜时,承揽人得拒绝修补
(C)定作人定期限要求承揽人修补,而承揽人不于期
限内修补,且修补费用并非过钜时,定作人
得自行修补
(D)工作之瑕疵,如系因定作人指示不当而引起时,
原则上定作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
关于此题部颁答案为(A) 这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民法第493条的内容即有明文规定
但是我想跟大家讨论的问题是选项(B)
虽然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我想请教
各位高手们,只因修补费过钜,承揽人即可拒绝为自己
所造成的瑕疵负责的理由是什么?还是说是我在法条的
解读上有犯了什么错误或疏失,恳请大家予与赐教,感谢
作者: KCZF (ZERO)   2015-07-19 16:59:00
跟民法494一起看就懂了
楼主: seewe (星空)   2015-07-19 18:36:00
谢谢KCZF的提点,真的是一起看就懂了。是我的疏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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