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这里的“所得遗产”是“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或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
照立法理由来看,
应该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为其连带责任的上限。
但网络上的解答(98年律师第1题)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20004.pdf
却是,以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作为每一个人连带责任之上限。
请问目前实务上,继承人的有限责任上限,
是“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或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