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继承人的有限连带责任(98年律师第1题)

楼主: patentx (专利叉叉)   2015-07-14 13:57:52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这里的“所得遗产”是“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或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
照立法理由来看,
应该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为其连带责任的上限。
但网络上的解答(98年律师第1题)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20004.pdf
却是,以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作为每一个人连带责任之上限。
请问目前实务上,继承人的有限责任上限,
是“全体继承人所得遗产”或是“个别继承人所得遗产”?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7-14 20:31:00
小的不才 若有错误 尽管纠正。留财五百兼欠三百 子有五人重新说好了 现行法规听老师说 是概括继承的限定责任并非限定责任 所以留财三百欠五百 则只还三百↑说错 是并非限定继承所得遗产 不问子有多少人 全体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三百发给五子 但老爹生前欠五百 要把那三百通通拿来还甘 真的haha了 我的能力只有到此 <(_"_)>歉
作者: raul12 (有人)   2015-07-14 23:40:00
同意楼上 由1153规定继承人间的连带责任可知 如果是个别继承人的所得遗产为限就不用再规定1153了
作者: yaudeh (脚踏车伕)   2015-07-15 06:10:00
个别有限责任,在遗产大于债务时,还是会有连带关系。只是在负债大于遗产时,不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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