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ex312 (rex312)
2015-07-13 11:26:11原文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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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普考心情很差
刑法觉得考点很多
第四题等于没写完
至于刑诉
第三题乱写
第四题空白
下面波上我考场上的答案大纲
还请众强者们鞭小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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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
第一题:讨论第151条恐吓公众危安罪(可是我犯了考试大忌QQ)
第二题:(一)先讨论第185条→不成立
(二)再讨论第302条→不成立
(三)最后讨论第304条
第三题:(一)先讨论第275条第3项:
1.依实务见解,第3项成立限于既遂,故本罪不成立。
2.依学说见解,第3项之未遂应可类推适用第2项,但本案乙未成年应不理解
死亡之意义,且本题乙根本未谋为同死,本罪不成立。
(二)再讨论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
1.主观要件:具备
2.客观上着手:具备
3.无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
4.不成立第26条不能未遂
5.未死结果与防果行为无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无防果行为,亦非己意中止,
不成立第27条中止未遂
(三)最后讨论第286条
第四题:对方未满15岁,区分情形讨论如下:
(一)如果未满14岁:行为人可能成立第227条第1项
1.99年第7次刑庭决议:(内容略)
2.年龄要素依实务见解属构成要件要素
3.依实务见解,本案双方应有合意,惟行为人误认对方已成年,且依题意
对方穿着打扮与成熟女子无异,主观要件不具备
4.结论:不成立本罪
(二)如果对方14岁以上未满15岁:不成立第227条第3项(这里时间不够,直接
下结论,没有论述理由QQ)
作者: clausscott (claus) 2015-07-13 12:16:00
答的不错阿
作者: whoam (讨战起手第一式) 2015-07-13 12:38:00
恐吓公众危安罪大家都有写出条号吗,觉得算冷门条文耶@@
作者:
catzz (又失败了)
2015-07-13 12:44:00刑法第四题在考"客观处罚条件"
作者: whoam (讨战起手第一式) 2015-07-13 13:07:00
然后刑诉第四题误具结也是一个没注意到的实务见解XD看来是我太弱了...祝各位金榜题名orz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7-13 15:04:00
杀人罪预备犯+1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7-13 15:22:00刑法只有第4题是一眼看懂在考啥,至于恐吓公众的条号也是硬拼赌赢了…觉得这次自己的答案卷上一堆“不构成”、“不成立”,想办挤出罪名充版面……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7-13 16:46:00第一题可以写个346比较下阿 哈哈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3 17:59:00A又没死 B自诉不合法吧? 昏迷不算无/限制行为能力吧?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3 18:44:00喔~还有这招喔 其实我是写自诉合法XD 希望这个自诉真的合法
作者:
h816090 (~FABULOUS~)
2015-07-13 19:32:00刑法第二题 没有135妨碍公务罪吗??第二题我还写了 不作为杀人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13 20:07:00135不成立 要强暴胁迫 我本来写对改掉了...= =
我检讨185后以其延误40秒可能是紧张不知所措而未让道,基于罪疑唯轻及刑法惩罚之最后手段性,刑法中不成罪。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7-13 21:43:00第二题在实例中是一、二审皆§135;是说能不能拗成不作为强暴?
强暴指有形腕力,胁迫指无形心理压迫,不太可能以不作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