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有关刑法伤害致死

楼主: greenwe (小草)   2015-07-10 22:22:01
各位好,今天看报纸的时候发现一则新闻,关于伤害致死
http://i.imgur.com/NmyOr1D.jpg
有疑问的是,对于他人有脑肿瘤不是一般人难以预见的吗?
那么因果关系应该是属于反常吧?
此制造危险的行为超乎常规实现死亡结果,亦欠缺风险实现关系
在我的理解应该是只有成立伤害罪而不是伤害致死罪。
因为加重结果犯不是也要有预见可能性吗?
不知道是我观念哪里出错了,请各位帮帮忙,谢谢
作者: Schredder (许瑞德)   2015-07-10 22:25:00
可能要看本案攻击哪里吧? 若是往人家脑门猛尻依一般人的知识经验 应该也可能遇见会死人吧?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5-07-10 22:28:00
去看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再来谈
作者: elian761   2015-07-10 22:47:00
如果没有成立过失致死罪就不会有加重结果犯的成立吧。XD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2:48:00
绝对有相当因果关系好吗…至于你狂扁一个人头部,客观上无预见也是挺奇葩有相当因果关系+客观上能预见,当然判伤害致死…
楼主: greenwe (小草)   2015-07-10 22:57:00
谢谢以上各位,我可能没看到他有狂殴头部的行为,那如果他只是轻轻挥拳呢?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2:59:00
新闻只说打一顿而已,没谈到细节好吗?如果只是一般的揍人又不知道被害人有动脉瘤,怎么可能有相当因果关系,国考版真的每次都出一些怪答案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02:00
相当因果不用他知道好吗…你真的做过实务工作?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3:06:00
这题以考试来说的话本身就是经典题型之一啊,教科书经典举例就是某甲危险超车,某乙惊吓心脏病发死亡,客观第三人观察通常情形不必然发生相同结果,不就不相当了?换回学说上客观归责不就是非常态因果关联
作者: kev2345 (诬赖贡丸)   2015-07-10 23:08:00
相当因果照实务不管你脑瘤的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08:00
何不看看高院判决书呢这案子高院审结宣判 上诉驳回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7-10 23:14:00
推看判决书
作者: Schredder (许瑞德)   2015-07-10 23:25:00
(三)按刑法第17条所谓行为人不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者,系指结果之发生出于客观上之偶然,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者而言。质言之,刑法第277 条第2 项前段伤害致人于死罪,系因犯伤害罪致发生死亡结果而为加重其刑之规定,依同法第17条之规定,固以行为人客观上能预见其结果发生时,始得适用。但所谓客观上能预见,系指对于加重结果,即死亡事实之发生,依一般人之知识经验,可得预见而言。至于被害人是否有先天性旧疾,与行为人对于死亡之结果,在客观上能否预见,分属两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009号判决参照)。即造成死亡之原因,系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或与被害人身体内在危险因素结合而引起,或有其他原因力介入,则属行为与结果间之客观关系,乃因果关系判断之问题,与行为人之主观认识无关,并非过失责任应审究之归责事由(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50号判决参照)。另被害人遭殴伤后死亡,不以伤害行为直接致人于死亡者为限,纵有其他自然力或疾病之介入,以助成其死亡之结果,仍具有因果联络之关系,不能解除伤害致人于死之罪责(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 号判决参照)挖哩勒 手机推文变成这样Orz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3:45:00
察了一下高雄高院104上诉字123号内容中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并引用了三个最高院判决,都是比较新的见解,看来是我资料两三年没升级的结果==,所以还拿比较旧的见解来解,原po可去找找看。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57:00
完全不是比较新的见解…76台上192如果算新的话是啦当然ㄧ直用风险来风险去的词汇,可能完全没理解侦审实务的研究室派老师会高潮,随便看就给分也可能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1 00:11:00
话说我99年毕业的,一直以来我都是照教科书的写法用非常态,今天算是有增加到知识面,感谢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11 06:57:00
打人成伤本就有致死可能性,小伤也会因感染致死,且行为人确实造成实害,就有归责性,过失除看预见可能性还有回避可能性,当事人死亡结果也确实是行为人伤害加重而成。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7-11 09:12:00
你的观念没错,但对于新闻事件光看记者报导,不能了解当时情境。查了一下判决书,被告是累犯就不说了,判决书有一段‘客观上能预见头部系人体 重要且脆弱之部位,而其身材壮硕,在气愤情形下,若猛力 出拳殴打他人头部,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之结果’以及‘林义成见许○○倒地后,再以脚踹踢许 ○○背部及颈部部位始罢手。’附上字号‘103,诉缉,91’有兴趣可以去查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1 09:59:00
观念错到歪了好吗…相当因果关系就是跟客观能预见ㄧ点关系都没有 …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7-11 12:18:00
不好意思,我单指这句‘对于他人有脑肿瘤是一般人难以预见’
作者: lucifertn   2015-07-12 20:04:00
47台上920例、76台上192例,看完就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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