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帮助犯的几个问题

楼主: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10 14:44:25
1.甲和乙为诈骗集团(并为通缉犯),怕出门吃饭会被民众警察认出来
所以聘任妇人丙为清洁人员来家里煮饭和打扫。
妇人丙知情甲乙为诈骗集团,但妇人丙因找不到工作,所以并帮忙打扫煮饭。
而丙也知道甲乙无法在外抛头露面吃饭,所以才请他来家里煮饭。
以上情形 请问丙是否为帮助诈欺取财罪之帮助犯?
我知道实务采帮助犯对正犯实施犯行要有“直接重要关系”
但丙为帮助甲乙温饱,以方便减轻甲乙出门吃饭吃风险,是否购成要件之该当呢?
2.A和B为同学,有天A拿到一包毒药,想要下毒毒杀C
B也讨厌C,B知道A要下药,但以为顶多造成腹泻而已,并决定提供容器与饮料帮助A。
后来C喝了以后果然死亡了。
如此情况,问B之刑责?
以上,最近读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帮助犯,逻辑还有点转不太过来
请刑法高手帮解答,感谢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14:47:00
1.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成立帮助犯2.帮助之人犯意小于实行之人,用帮助之主观故意处断,至多论以伤害
楼主: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10 14:54:00
楼上大大 但现在不是采共犯从属说之限制从属形式吗?
作者: md965088 (屁股狂冒烟)   2015-07-10 15:03:00
2.B并无杀人犯意,而A为杀人罪之正犯,所以B非帮助犯
作者: morris1661 (morris)   2015-07-10 15:04:00
这里问不到真的答案啦!一切以改考卷的考官为主好吗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15:59:00
限制从属构成要件以及违法性是没错,但你举的例子比较特别,正犯是杀人行为,共犯是伤害故意的帮助行为,一般来说杀人当然会包含伤害故意,所以当逾越的时候会以帮助人的主观为准,反之如果帮助犯为帮助杀人的故意,正犯为伤害行为,因从属于正犯的缘故所以仍论伤害的帮助犯。另外举例来说如果教唆或帮助犯是基于毁损故意,正犯却是为杀人行为,法益性质完全不同,则不能成立共犯如果你要找关键字的话,这二个问题在教科书里会用共犯的过剩或逾越章节中介绍,可以自己找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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