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和乙为诈骗集团(并为通缉犯),怕出门吃饭会被民众警察认出来
所以聘任妇人丙为清洁人员来家里煮饭和打扫。
妇人丙知情甲乙为诈骗集团,但妇人丙因找不到工作,所以并帮忙打扫煮饭。
而丙也知道甲乙无法在外抛头露面吃饭,所以才请他来家里煮饭。
以上情形 请问丙是否为帮助诈欺取财罪之帮助犯?
我知道实务采帮助犯对正犯实施犯行要有“直接重要关系”
但丙为帮助甲乙温饱,以方便减轻甲乙出门吃饭吃风险,是否购成要件之该当呢?
2.A和B为同学,有天A拿到一包毒药,想要下毒毒杀C
B也讨厌C,B知道A要下药,但以为顶多造成腹泻而已,并决定提供容器与饮料帮助A。
后来C喝了以后果然死亡了。
如此情况,问B之刑责?
以上,最近读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帮助犯,逻辑还有点转不太过来
请刑法高手帮解答,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