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贿赂之帮助犯的疑问

楼主: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07 18:28:52
各位版上的先进们大家好
小弟不才,有一个概念看的不是很懂,想请大家帮忙厘清~感谢
=================以下为正文=================
又如甲为公务员,乙非公务员,则甲、乙共同收受贿赂,乙亦成立收受贿赂罪之共同正犯
、乙教唆甲收受贿赂,乙亦成立收受贿赂之教唆犯,惟甲帮助乙收受贿赂,甲不成立收受
贿赂之帮助犯。【103 地三】
〔摘自程怡2016法学大意 3-30页〕
小弟认为甲帮助乙收受贿赂应成立收受贿赂的帮助犯,但为何书上写的是‘不成立’?
这段课文小弟卡蛮久的,百思不得其解,还请版上的先进们为小弟解惑~谢谢大家~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5-07-07 19:34:00
有身分人帮助无身分人,应该是成立间接正犯?
作者: sheyung (sheyung)   2015-07-07 19:40:00
帮助犯罪名要成立 首先正犯罪名要成立 正犯无法成立犯罪帮助犯是无法成罪的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5-07-07 19:46:00
噢~我想成有身分人利用无身分人了XD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07 19:48:00
都成立共同正犯了,这些行为是行为分担,况且都能成立正犯,并不需另成立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和共犯只成立其中一项。
楼主: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08 09:41:00
真的感谢版上的新进们给小弟的提点,看来小弟还要在这科多下点功夫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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