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公司法-设立中发起人责任

楼主: qcqcqcqcqc (qcqcqcqcqc)   2015-07-04 04:47:02
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事项负连带责任
无限/两合/有限公司法无明文
其后未能成立的话:类推合伙迳连带负责
有成立:依同一体说->由公司负责
以上是我读到的发起人设立中事项的责任
只有无限/两合/有限公司,其后有成立的话,由公司负责
那发起人的责任如何? (和其他三种情形差别在不需负连带责任?)
这样感觉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结论上比较轻
想请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谢。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7-04 09:26:00
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伙使发起人间负连带责任不再区分公司种类 "发起人合伙"是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优先就算公司嗣后成立 其他公司之发起人间仍依合伙连带负责同一体说是指嗣后成立的公司要负责 而非发起人可免责
楼主: qcqcqcqcqc (qcqcqcqcqc)   2015-07-04 11:44:00
了解 感谢但是说一般/特别规定不会怪怪的?不是类推适用而已?翻到书了 民法记错 直接适用合伙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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