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の不当得利 脑袋打结基本题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6-16 21:51:04
1.脑袋打结基本题
甲 借表给乙 乙拿去卖善意的丙 后乙丙买卖契约被撤销
因契约被撤销(其后无法律上原因) 乙可以依不当得利 向丙请求返还
乙丙间的物权行为有效 不因债权行为无效而受影响
丙 能否依民法801、948(此时有法律上原因)为善意取得?
(801: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此时,不当得利 vs 善意受让 是否冲突!?
抑或 不当得利 & 善意受让 同时并存 并由丙择一
同一状态下 "有、无法律上原因" 同时并存?
丙拥有自己选择 依不当得利 归还乙 或依善意受让 取得该物 的最终决定权!?
2.太废找不到答案的 生活题 但似乎与国家考试无关题 想解就解
甲演艺娱乐公司 将票券卖给会员乙且登记 乙将该票券卖给丙并交付 丙因此取得所有权
后因丙事发突然 无法使用该票券 向甲公司退票以求返还退款
甲公司依该票劵所有人登记为乙 且为免其他情事发生(比如票券遭窃) 善意退款给乙
请问 丙该如何求偿??
小鲁心中拟答:
丙因个人事由退票 而甲公司未退钱给丙 而受损害
乙因为票劵登记所有人 而受甲公司退钱 而受利益 但这样算有法律上原因吗 小鲁认有
丙受损害 乙受利益 但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未有因果关系 仅为牵连关系
(题目类似 甲卖乙土地 仍登记甲 乙使用 土地被国家征收 名义所有人甲受偿 乙受损失)
所以 丙 不能 依不当得利 向乙请求返还 (乙受偿有法律上原因、且无因果关系)
乙 并非有故意或过失 侵害丙之利益 故丙 184 也用不到
225第二项 是不可归责事由之代偿请求权 但本例可归责丙之个人事由
且如上述明 亦不得类推适用 因并非不可归责
(且此题是动产之登记 并非不动产) <=但这行 好像毫无意义 =__=||
有厉害的大大 能帮丙拿回退款吗!?
不过不行就算了(纯粹自己的异想天开 国考似乎也不会考)
以上 请法律高手 指点指点迷津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6-16 22:38:00
契约都被撤销了哪来的善意~再说给付型不当得利也不能用善意受让当法律上原因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6-16 22:50:00
第一题引114(撤销后自始无效),再引179(不当得利)第二题,乙是债务人 丙才是债权人(大概是这样子)所以可以用225 Ⅱ以上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多谢~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6-16 23:08:00
善意取得=甲不得对丙主张767但乙丙契约已撤销,丙再不还表给乙,就不当得利了。
作者: boylarry (黄小民)   2015-06-16 23:40:00
乙丙间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因债权行为被撤销受影响(除非采共同瑕疵论,债权与物权行为同被撤销)此时丙取得表并无法律上原因,乙可主张不当得利,王泽鉴老师认为动产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为的有效为要件,故丙仍可主张善意取得,只是在原因行为不存在时,善意取得人应依不当得利负返还义务(王 物权p606-607)
作者: shiinabow (椎名)   2015-06-16 23:47:00
标题打日文是有比较潮吗XD
作者: zxcvbnmm123 (一起打羽球)   2015-06-16 23:55:00
不要考就没事
作者: shiinabow (椎名)   2015-06-17 00:02:00
说实话 你问了我就回答 我笔记还真的不会偷懒 连简字都不写 为了想说培养自己国考时写完整的句子都能写得快与顺~但这离题就是了XD
作者: perstoocute (圆阿滚)   2015-06-17 00:11:00
第一题这是回首取得的问题。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6-17 00:12:00
善意取得是对甲主张,不是对乙主张契约存在乙丙之间,所以撤了乙就可以主张不当得利乙拿回表,回复契约前的占有关系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00:53:00
原po你观念错了吧,甲向丙主张767I前,乙主张948+801,甲不得主张丙返还,甲只能对乙主张179更正:丙主张948+801,甲只能转向对乙主张179
作者: Orilla   2015-06-17 08:27:00
民法的存在宗旨之一 不就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吗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6-17 08:30:00
善意取得只能用在前手无处分权,你全国电子那题是错误有题考古题就是买喷墨拿到电射打印机,这跟你原本题目是不同类型的考题喔前手有处分权,不管相对人善意恶意,物权都直接移转↑当然,除了被诈欺或胁迫的话要另外讨论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10:55:00
更正:甲撤销乙丙间的契约买卖,变成乙丙之间"债权"行为无效,丙在物权行为 无法律上原因,故甲得对丙主张767I前,丙不得拒绝,丙只能转向对乙主张179
作者: spector66 (天气预报)   2015-06-17 11:28:00
有什么好嘘的啊 是都很强大不准别人讨论腻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11:35:00
观念错误是不能嘘哦?难道自尊心像玻璃一样脆弱哦?
作者: Orilla   2015-06-17 12:01:00
楼上会不会过一阵子又更正XD 那就囧了
作者: spector66 (天气预报)   2015-06-17 12:40:00
好啦 你学生时代这么有心灵创伤记得找咨商师聊聊人家E大就是最强 知错能改即时更正也要用嘘文阿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6-17 13:20:00
"的"写成"の"还好 但是"标的"写成"标の"就不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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