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脑袋打结基本题
甲 借表给乙 乙拿去卖善意的丙 后乙丙买卖契约被撤销
因契约被撤销(其后无法律上原因) 乙可以依不当得利 向丙请求返还
乙丙间的物权行为有效 不因债权行为无效而受影响
丙 能否依民法801、948(此时有法律上原因)为善意取得?
(801: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此时,不当得利 vs 善意受让 是否冲突!?
抑或 不当得利 & 善意受让 同时并存 并由丙择一
同一状态下 "有、无法律上原因" 同时并存?
丙拥有自己选择 依不当得利 归还乙 或依善意受让 取得该物 的最终决定权!?
2.太废找不到答案的 生活题 但似乎与国家考试无关题 想解就解
甲演艺娱乐公司 将票券卖给会员乙且登记 乙将该票券卖给丙并交付 丙因此取得所有权
后因丙事发突然 无法使用该票券 向甲公司退票以求返还退款
甲公司依该票劵所有人登记为乙 且为免其他情事发生(比如票券遭窃) 善意退款给乙
请问 丙该如何求偿??
小鲁心中拟答:
丙因个人事由退票 而甲公司未退钱给丙 而受损害
乙因为票劵登记所有人 而受甲公司退钱 而受利益 但这样算有法律上原因吗 小鲁认有
丙受损害 乙受利益 但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未有因果关系 仅为牵连关系
(题目类似 甲卖乙土地 仍登记甲 乙使用 土地被国家征收 名义所有人甲受偿 乙受损失)
所以 丙 不能 依不当得利 向乙请求返还 (乙受偿有法律上原因、且无因果关系)
乙 并非有故意或过失 侵害丙之利益 故丙 184 也用不到
225第二项 是不可归责事由之代偿请求权 但本例可归责丙之个人事由
且如上述明 亦不得类推适用 因并非不可归责
(且此题是动产之登记 并非不动产) <=但这行 好像毫无意义 =__=||
有厉害的大大 能帮丙拿回退款吗!?
不过不行就算了(纯粹自己的异想天开 国考似乎也不会考)
以上 请法律高手 指点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