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警察三等刑法第一题

楼主: dswen (牛河)   2015-06-15 00:35:54
刚刚看了一下补习班解的
觉得蛮妙的
网址如下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50614163718-OV0.pdf
题目大概是说,甲乙两个都是刑警,但是彼此有嫌隙
一天,两人奉命去抓毒贩丙(丙随身携带枪械)
两人于是就去抓丙
乙脚程快较早接近丙,丙于是开两枪,把乙打成重伤
但是当丙还在掏枪的时候
甲就已经举枪瞄准丙惹
但是甲想利用丙把与他素有嫌隙的乙干掉
在丙开两枪干掉以之后,甲也顺势把丙干掉
我觉得蛮像无间道的剧情XD
这题其实就两个争点(题目还明写,老师真佛心)
第一个是乙的重伤甲要不要负责?
第二个是甲干掉丙算不算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补习班的拟答是认为防卫过当
(他认为可以攻击丙非重要部分)
这边我是觉得值得商榷啦
这涉及到强度型防卫过当认定的问题
也就是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的择定标准为何?
该拟答如果默认了甲是神枪手,可以任意择定目标百发百中
那或许可以说是防卫过当
因为这种默认
射击非致死部位才是最小侵害
但题目没有明写甲是神枪手
那么就要回归一般人的标准
如果打非致死部位会不会增加防卫者生命法益的风险?
如果肯定的话,一般会认为防卫者没有必要承受这种风险
所以最小侵害的手段还是击毙他的行为
如果采这样的见解,那就毫无悬念的成立正当防卫
(虽然甲很可恶,但那是动机问题,不应该动摇刑法对行为的评价)
第二个争点(乙的重伤甲要不要负责?)
其实才是我主要想要问大家的
拟答是用不作为帮助解(不作为帮助重伤跟不作为帮助杀人未遂)
大家觉得用帮助解合理吗?
感恩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6-15 00:41:00
可是甲主观上没有防卫乙意思 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吗?
作者: chiungchen   2015-06-15 00:51:00
职务上之行为 ,是不是有些人不适用正当防卫。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6-15 01:12:00
不作为间接正犯噜。。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6-15 01:16:00
可是依题意客观上甲也没有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6-15 01:33:00
刑法推论,都是可以的,没有什么不可以。。只有刑法第一章那些推论,才禁止。你认为不可以,这题你要怎么写,
作者: cougars (hxxlol)   2015-06-15 01:58:00
我觉得帮助很合理耶
作者: xerady (哎!)   2015-06-15 02:29:00
个人也觉得支配力有到间接正犯的程度了
作者: Pours (坚持)   2015-06-15 08:21:00
平底锅案是讨论“至少一下”是否可归责(加速死亡)的问题还有,在丙“掏枪的时点”甲有机会制止而不制止,是开启风险,是“作为”
作者: ffdagger (风纹熊)   2015-06-15 10:59:00
甲对丙 应优先适用警械使用条例,若合该条例规定的效果是依法令行为阻却违法性,由于甲对丙使用枪械虽符第4条之要件,但无法通过第6条之比例原则(显然非最小侵害),故不符而无法阻却违法。有责性部份,若甲认为自己是依法使用枪械,则相当于误想正当防卫之误想依法令行为,依通说采限缩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阻却故意杀人之罪责而论以过世致死,又甲在业务上行为,最终对丙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桃园地院 103,瞩诉,19 我手边存著这个案例,我认为现行实务法院对于警察用枪审查十分严苛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5-06-15 11:26:00
警察是专业人士应从严审查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6-15 11:30:00
平底锅案依照李允呈老师的解题书上是"持续性的危险"而不是现在之侵害与未来之侵害的界限 又持续性之危险是否属现在之侵害 通说及实务是采否定说的 李师的解题书有参考看看
作者: ffdagger (风纹熊)   2015-06-15 11:55:00
很多法官大人以为子弹射破轮胎 车子就不会跑了,真的觉得无奈。简直就像在告诫警察说"啊你就给他跑就好了谁叫你开枪"
作者: Pours (坚持)   2015-06-15 11:57:00
甲自行阻断救助乙的机会,是开启另外一个风险,是作为;若以少数说来讲,既存风险未排除,是不作为。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5-06-15 14:06:00
跟间接正犯没有什么关系吧?甲有对丙施以强暴或诈欺吗?关于乙的重伤,甲应该是不作为的杀人未遂吧?这是在考不作为犯系正犯或共犯的概念吧
作者: ddt73930 (酋小宇)   2015-06-15 14:35:00
这题我觉得不作为帮助合理一点 也比较好写 写不作为间接正犯感觉又难写又难论述的好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5-06-15 15:06:00
甲是不作为的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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