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373 风险承担之“交付”解释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6-09 18:42:56
民373: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民761条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
意时,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
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
受让人,以代交付。
在民761之占有改定情形下
“东西我的 卖你 但我东西继续占有 后发生 不可归责之风险”
EX:车子卖你 但你车子借我继续用。后遭受天灾,车子灭失。
实务说民373(风险承担)之交付为民761之交付 所以风险承担是买受人
(实务说法个人认为太瞎了阿 买受人连车子都没看到 坏掉了算他衰)
但通说是出卖人 因出卖人有管理之能力 交付只限761的现实交付
所以民373之交付 该扩张解释(民761) 还是 限缩解释(只限761之现实交付)呢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点的4000M)   2015-06-09 23:52:00
碰到这种就陈两说,你觉得学说有道理就采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6-10 00:22:00
非常感谢大大您的回答 :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6-10 12:38:00
这考点太小 一般来说不用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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