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法第一题
某甲于 102 年 1 月 3 日无照驾驶,经员警乙拦车酒测,甲酒测值为吐气所含酒精浓
度每公升 0.18 毫克,依当时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14 条规定,无照驾驶只要吐气所
含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 0.15 毫克即符合不得驾车之规定,该员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
处罚条例第 35 条之规定,对某甲处以罚锾,本案处罚完毕后,监理所仍要求该员
警对某甲再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21 条处予无照驾驶。试问:该员警对某甲
的再次处罚是否合理有无瑕疵?(10 分)
本案若员警于案发当时依上述该二违规构成要件,同时处罚某甲是否妥适,试就相
关法理叙述之。(15 分)
想请问自己对考点的理解是否有误……
第一题是否要考甲同时有酒驾及无照是二行为,但员警仅就其中酒驾的行为裁罚,
所以有裁量怠惰,因此处罚有瑕疵,
如果在3年裁处权时效内,再次处罚仍合理(行政罚法25条数行为违反数义务分别处罚)
而第二题是考一行为不二罚的概念,
写出行政罚法24条与释字503关于一行为不二罚的精神
然后在说这题因为是二行为所以也没有上述法理适用问题,同时处罚酒驾与无照OK?
其实讲完还是没把握,根本搞不懂考点+和朋友讨论有出入所以想来求救一下Orz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