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转自"知识达函授自救会"社员文章
请问一下
关于版上讨论到的: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 壹、应记载事项 之第15点: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18A2F0516C62EA9F
有ptt热心的板友打电话给“教育部终身教育司”,
承办人员回答由于知识达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补习班,所以此案与教育部终身教育司无关,
因而完全无法申诉。
可是,在这里我希望提供另一个想法,
板友们是在知识达这家公司内购买DVD函授光盘的呢?还是......
板友们是在高点补习班柜台购买DVD函授光盘的呢?
如果是在高点补习班柜台购买的,那么我们所消费与签约的对象即为高点补习班,而非知
识达公司,高点与知识达间的合作关系,与我们消费者是完全无关的。
因为在高点补习班购买课程、签约的消费者,与高点补习班的契约关系就已经成立了,高
点必须依照契约内容给付课程。
亦即,如果消费者是在高点购买课程,即便知识达发生了问题,高点依旧必须向消费者负
全责的。
大家也可以到 经济部商业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资料: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查询“高点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营事业资料中有一项:
J201031 短期补习班业
因此我想询问上面的想法是否合理呢?
若是在高点补习班购买DVD函授课程的同学,是否可以依照“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来向“教育部终身教育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谢谢。
亦有热心社员找出改版前后DVD价差
http://i.imgur.com/Mdb3AOl.jpg
http://i.imgur.com/TkdKK2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