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 知识达的身分(含价差证据)

楼主: acc123 (acc)   2015-04-13 08:23:55
帮转自"知识达函授自救会"社员文章
请问一下
关于版上讨论到的: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 壹、应记载事项 之第15点: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18A2F0516C62EA9F
有ptt热心的板友打电话给“教育部终身教育司”,
承办人员回答由于知识达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补习班,所以此案与教育部终身教育司无关,
因而完全无法申诉。
可是,在这里我希望提供另一个想法,
板友们是在知识达这家公司内购买DVD函授光盘的呢?还是......
板友们是在高点补习班柜台购买DVD函授光盘的呢?
如果是在高点补习班柜台购买的,那么我们所消费与签约的对象即为高点补习班,而非知
识达公司,高点与知识达间的合作关系,与我们消费者是完全无关的。
因为在高点补习班购买课程、签约的消费者,与高点补习班的契约关系就已经成立了,高
点必须依照契约内容给付课程。
亦即,如果消费者是在高点购买课程,即便知识达发生了问题,高点依旧必须向消费者负
全责的。
大家也可以到 经济部商业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资料: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查询“高点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营事业资料中有一项:
J201031 短期补习班业
因此我想询问上面的想法是否合理呢?
若是在高点补习班购买DVD函授课程的同学,是否可以依照“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来向“教育部终身教育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谢谢。
亦有热心社员找出改版前后DVD价差
http://i.imgur.com/Mdb3AOl.jpg
http://i.imgur.com/TkdKK2C.jpg
作者: yoyolover (嘿哟)   2015-04-13 09:00:00
我之前在部分文章的推文就有说到,如果是和高点买DVD契约的相对人就是高点,要履行债务的是高点,而不是知识达,所以主管单位教育局应该不可以把责任再推给其他单位。
作者: wkwtb (....)   2015-04-13 09:14:00
没有上法院,一切都是没用的空谈
作者: brownxd   2015-04-13 10:00:00
难说,诉讼只是最后手段,商人最担心的是生意做不下去
作者: wkwtb (....)   2015-04-13 15:43:00
当对方有诚意,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当对方没诚意,不上法院只是让对方在背地里偷笑
作者: sony168 (侠女)   2015-04-13 15:47:00
要听灵学版前辈的话(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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