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知识达的赔偿方案的一点建议

楼主: tohmas (老牛)   2015-04-12 09:37:37
生意人眼里只有利润:
如果说这样的赔偿方案不出我所料,是不是有点泼冷水事后诸葛的感觉!?
生意人追求利润,理所当然.但是在台湾变成追求利润不惜商誉,不管良心
乃至牺牲消费者,这似乎变成台湾生意人的共同模式,从塑化剂,毒油
毒面粉乃至香精面包,都是这样思维下的产物.白兰氏,统一,味全,顶新
都是如此处理,高点-知识达会如此处理,其实一点也不奇怪.
我在之前发文中就说过,DVD加密是保护知识达的利益,要转换期他加密程式
绝对办的到,但是成本高,要再买一次加密程式的授权,加上103/104年所有的课程
重新制作光盘,还要寄发,想想要花多少成本!知识达当然不会这么做!
先来看看知识达的超怪异补偿方案:
照理说影响比较大的补偿较优,103年的当然有受影响,但相对于104年,
受影响的程度较小,并迳已经收到完整资料和看过一年的时间,可是
知识达的补偿完全相反
关于103年购买的
我认为知识达的补偿条件,有点出人意料,但是不切实际.
按我的理解似乎要送104年度的课程含所有的书籍,资料.乍听很慷慨,
但假设他从4月30日开始寄发(4月25日调查终止5天后寄出很快了吧),
你收到满手的新书新课程,你念还是不念,你看还是不看?会不会打乱
你既定的读书进度?!(当然还有退费一个选项,容后述.)
关于104年购买的
按我的理解,只有转成线上然后补1000元礼券,或是退费(容后述).
与103年度比较起来,似乎104年整年度的课程和书籍资料的价值,只值1000元礼券.
这知识达疯了吗?
103和104补偿差异的背后还是知识达的利益考量
两个年度补偿的差异如此大,其实这是一个经过利益考量的结果.
104年度所有人都会一定都会适用补偿方案,但是103年度的会有隐藏的黑数.
第一要扣除103年度已经考上的人.
第二要扣除不再参加考试的人.
第三要扣除已经转向面授,vod,或是其他补习班的人.
扣除以上这隐藏的黑数,103年的人数是不是会大大减少?!
所以知识达以看起来较优厚的补偿争取103年的人同意,离开争议团体.
退费没有公告标准:
当然这又是另一个手法!
首先关于退费,大家会想到的是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第33条以下的规定
http://ppt.cc/R~6J
但请注意,完全没有规定课程进行中因可归责于补习班之事由,而变更授课
方式的退费标准.
再者,据本人日前就本件电询台北市教育局,教育局的回答是
知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上市公司而非补习班,所以不是教育局管辖的对象,
因此管理规则能否适用就是个问题.
所以依上述管理规则无法解决退费标准的问题.
其次无论依法律或依常理,大家都可以想到的是,依比例退费.
扣除已收到的书籍资料,dvd盘片,邮寄费用各位你会发现真正课程费用低得吓人.
就"书"而言每本都有标价知识达一定用标价主张扣除,
但大家都知道绝对不是他的成本价,还有讲义根本没有标价,知识达说多少就是多少,
连争执的依据都没有(书还有版权页的售价,还可以吵一吵是3折还是5折).
上述价格扣掉后再除以日数(假设2年720天)乘以未看天数,才会是你能拿到的退费.
这样你认为会拿到多少退费?!(请参考知识达同一个负责人高点的退费事件你就明白
相关网址http://ppt.cc/A6XF或是http://ppt.cc/lhzc)
就是因为这个计算方式有太多的地方可以由知识达因人而异的调整(书价,讲义费等)
,知识达当然不会公布退费计算方式,实际上的退费,绝对少的可怜,也绝对因人而异!
我们的权益怎么维护?
各位如果关注过上面任何一件无良厂商的发展都会有一个共同模式,"雷大雨小"!
受害人如此多,损失如此大,影响这么广的事件,政府的最为却是非常非常有限的
情况下,我认为等待消保官或是主管机关的介入,应该都是缓不济急,无疾而终的
选项(请参我前文,本事件不归教育局管,台北市政府的局处只会推诿管辖权,消保官
程序时间冗长,也没有强制力)
首先我认为大家不必意气用事,冷静一下在只剩4个月的时间面对考试巨大压力时
,怎么解决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你当然可以选择转线上,祷告不要常常断线
当机,赶快看完,考上和补习说再见!
也可以去退费,拿到少得可怜的钱,换别家补习班.
或者不妥协,就是要dvd:
以下有几点先向各位报告,但涉及法律用语,我尽量让大家能看得懂,
当然可能会有错误,也希望各位依法论法给予指正.
就购买104年的板友:
第一:我们向知识达购买的课程是一个买卖二年期限的观看权,主给付义务是dvd课程
,书本和资料只是辅助dvd课程之用.
第二:dvd加密是知识达单方保护他产品的措施,我们并未要求要加密或是指定加密方式.
所以知识达当然可以给我们未加密的dvd,也何于知识达和我们的购买合约.
第三:dvd加密的方式不只有微软那一种,所以不会构成给付不能,所以不会是自始客观不能
,知识达在法律上是可归责的,既然他可以被归责,能主张解约(退费)的只有我们,
不是知识达单方面可以宣布退费就退费,更何况,退费还要包括损害赔偿,
金额当然要双方同意,不是案这知识达片面的标准和计算.
第四:因产品因素知识达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屡行他的义务(依照寄发通知单的时间
寄发dvd),依照我的司律课程,最近一次是4月中旬(4月11日至20日)要收到课程dvd.
因为可归责于知识达导致给付迟延,就有迟延的损害赔偿!
因为这是有考试期限的授课dvd,他拖越久我们的损害当然越大,金额当然越高!
第五:我认为就第三和第四项加起来,绝对比知识达片面计算的退费金额要高!
就购买103年的板友:
上述的第一到第三点是大家共通的部分,但是103年的书面资料和dvd应该都已经收到,
所以不会有给付迟延的问题,只剩下授权次数(三次只用了1次还剩2次)和观看期限的部分.
但是仍然是可归责于知识达所导致的,知识达仍然是要负损害赔偿的.
写到这里是初步的分析和个人看法,打字有点累,肚子有点饿,各位继续看也也会眼花
所以各类具体主张,等晚一点再写.
作者: whitezealman   2015-04-12 09:43:00
有见地!
作者: cpt0318 (uncomfortable)   2015-04-12 09:46:00
推!!!
作者: wstory   2015-04-12 09:48:00
要考试还要讨公道...消保法你有何用?
作者: sharon1006 (sharon1006)   2015-04-12 09:53:00
按教育部所颁订之<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壹、应记载事项部份之第15点:“乙方(补习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一)无正当事由,变更原订课程、科目、时数、上课地点或更换讲师超过三分之一人数者,乙方应依甲方已缴金额费用加  %(不得低于30%)退还甲方这条不知可否使用?
作者: jasmineshun2 (jasmineshun2)   2015-04-12 09:56:00
推,我们要团结
作者: annyjane (Jane)   2015-04-12 10:20:00
推!
作者: ch1441   2015-04-12 10:22:00
刚高点专线说类似DVD离线收看替代方案是同意至网院上课的意思,还有同意等微软回应可能也有同意变更履行期,可能会无法主张给付迟延,大家不要被骗傻傻填单了
作者: xup6eric8019 (おひさま)   2015-04-12 10:25:00
我的天 根本诈欺
作者: k602928 (小谚)   2015-04-12 10:26:00
没错!! 千万不要填单...
作者: sharon1006 (sharon1006)   2015-04-12 10:28:00
司律全修DVD和网院价差快一万了吧。
作者: fisherlee (Reborn)   2015-04-12 10:37:00
我想问一下 如果不填单,但他们会不会主张你放弃权利这样真的好难抉择喔~~烂到爆的补习班.....
作者: xup6eric8019 (おひさま)   2015-04-12 10:39:00
不填单最多就是等同不同意赔偿方案,依照契约他们还是有给付的义务,但如果填单了就如同C大所言,可能就会中计了。还是说他们有偷偷在公告哪边塞个“逾期未填单视同同意转为线上版”的条款我没看到?不然就填“其它:要求依照原契约给付DVD版本课程”,对这家真的不能轻忽啊
作者: fisherlee (Reborn)   2015-04-12 10:49:00
恩恩~~那就直接填其他-->要求照原契约给付DVD版本课程
作者: k602928 (小谚)   2015-04-12 10:51:00
小弟我是直接发存证信函! 我根本不鸟他的表单
作者: fisherlee (Reborn)   2015-04-12 10:53:00
如果等不及去点了线上课程先看,会不会影响之后的赔偿?真的有很多课还没看,有卡在这,真的是不知道该怎么念书了,请问有好的办法吗?还是要继续等下去ㄋ??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4-12 10:56:00
视同同意?民法247条之1第3,4款表示遗憾
作者: ch1441   2015-04-12 10:58:00
请于<其他>填“拒绝毫无诚意之补偿方案,若未如期履约必究责民刑事责任,且公诸新闻媒体、主官机关及议员立委等民代
作者: dh77 (似曾相识)   2015-04-12 11:00:00
K大 可否私下提供存证信函内容参考? 大家一定要团结对抗!!!
作者: wkwtb (....)   2015-04-12 11:03:00
应该先找几个愿意带头的帮忙整理资料一类,
作者: gjovu8 (柳絮)   2015-04-12 11:12:00
k大请提供存证信函内容供参考,要团结对抗!
作者: nightjustin (洛神天来)   2015-04-12 11:15:00
可以主张是一回事,举证关乎求偿标的,纵然经民事诉讼确认有给付迟延甚至给付不能之结果,但能获多少赔偿与考生实际上受到损害所预期得到赔偿之间差距,个人觉得殊有疑虑。只能说真的要团结,姑息绝对是让自己权益睡着,无论是要走消保官还是一般民事诉讼,都是需要坚持的路,大家加油!
作者: ch1441   2015-04-12 11:17:00
请先于<其他>填“拒绝毫无诚意之补偿方案,若未如期履约必究责民刑事责任,且公诸新闻媒体、主官机关及议员立委等民代,避免消费者再度上当受骗,敬请正视学员权益如期履约DVD函授课程,以免赔上辛苦建立之商誉、徒受讼累为祷!”。
作者: k010r10a27 (jijijijij)   2015-04-12 11:27:00
应该是说他已经要推105 104那些讲义对它来说也已经
作者: fisherlee (Reborn)   2015-04-12 11:28:00
C大大要不要直接发文,不然推文很容易被埋没~~
作者: k010r10a27 (jijijijij)   2015-04-12 11:28:00
没用了 在加上所有课程反正也要改线上了 连烧录函授的时间和花费都省了
作者: rushowl (大吉祥)   2015-04-12 11:42:00
请问:当初报名是在高上的柜台,拿到的是高上收据,同时收到知识达的数位课程登记报名表,这样求偿对象仍是知识达?
作者: hokkaidolin (北海道)   2015-04-12 11:43:00
约的对象是知识达
作者: nightjustin (洛神天来)   2015-04-12 11:43:00
知识达
作者: wstory   2015-04-12 11:49:00
消保法第51条不知道能不能适用(前几篇有留言提问过,没人解答)如能适用...法条中的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很好佐证,因为有板友某篇文章就有提出微软早在去年就已告知,所以不可能不知情我们受的损害...要如何定义如果能把损失定义出来,应该就有解,比方说没DVD就没法上课,这样DVD就是这份买卖契约最大的价值,不能用DVD看,损失即几乎可以等同购买的价值,这样解释不知道是否可行?(给打算退费的:打团体诉讼要求赔偿金3倍的选项)
作者: kikibeeee (我有病会传染)   2015-04-12 12:00:00
真有这么好打吗?很怕最后就只剩下几个人在团结,其他的人就去读书,就像前几天大家都在争取权益,可是换到103年送104年,104年延长+二选一,感觉帮自己争取到超烂的东西,反而有些没帮忙争取的还可以顺势拿到
作者: emstarbucks (花榭清风)   2015-04-12 12:08:00
争取的不是只有104 你以为103的都授权完了 ????
作者: hokkaidolin (北海道)   2015-04-12 12:18:00
对考生来讲 顺利上完课程考试是最重要的 知识达吃定这点 吃定考生不愿意花太多时间去究责
作者: argic   2015-04-12 12:29:00
烂死了!谁要啊?怎么不帮我装4G比较快?1000元?装网络都不够!
作者: stillnext (下回依然)   2015-04-12 13:16:00
DVD离线收看替代方案=网院?这太过分了吧根本刻意误导本来想填这个的 另外1千购课金对不买书者来说根本无用买函授就有课本了干嘛还要买知识达其他书? 不如把这1千拿来当重制新加密DVD或无授权DVD的成本分明就是完全不考虑重制DVD这个选项 技术上又不困难真的很可恶
作者: whitezealman   2015-04-12 13:19:00
同意楼上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5-04-12 13:34:00
推认真
作者: clementine (Clementine pretty)   2015-04-12 13:49:00
是否可至下列网址填写申诉或检举,让相关消保团体尽速介入处理?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线上申请之申诉范例 简要的即可写太多还会被要求删除@@http://appeal.cpc.ey.gov.tw/WWW/example.htm
作者: stillnext (下回依然)   2015-04-12 16:24:00
TKB早在3月11就已公告DRM系统的问题,并承诺免费协助并承诺免费协助做系统转换,比对知X达毫无诚意!TKB公告 http://goo.gl/K2xO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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