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眼里只有利润:
如果说这样的赔偿方案不出我所料,是不是有点泼冷水事后诸葛的感觉!?
生意人追求利润,理所当然.但是在台湾变成追求利润不惜商誉,不管良心
乃至牺牲消费者,这似乎变成台湾生意人的共同模式,从塑化剂,毒油
毒面粉乃至香精面包,都是这样思维下的产物.白兰氏,统一,味全,顶新
都是如此处理,高点-知识达会如此处理,其实一点也不奇怪.
我在之前发文中就说过,DVD加密是保护知识达的利益,要转换期他加密程式
绝对办的到,但是成本高,要再买一次加密程式的授权,加上103/104年所有的课程
重新制作光盘,还要寄发,想想要花多少成本!知识达当然不会这么做!
先来看看知识达的超怪异补偿方案:
照理说影响比较大的补偿较优,103年的当然有受影响,但相对于104年,
受影响的程度较小,并迳已经收到完整资料和看过一年的时间,可是
知识达的补偿完全相反
关于103年购买的
我认为知识达的补偿条件,有点出人意料,但是不切实际.
按我的理解似乎要送104年度的课程含所有的书籍,资料.乍听很慷慨,
但假设他从4月30日开始寄发(4月25日调查终止5天后寄出很快了吧),
你收到满手的新书新课程,你念还是不念,你看还是不看?会不会打乱
你既定的读书进度?!(当然还有退费一个选项,容后述.)
关于104年购买的
按我的理解,只有转成线上然后补1000元礼券,或是退费(容后述).
与103年度比较起来,似乎104年整年度的课程和书籍资料的价值,只值1000元礼券.
这知识达疯了吗?
103和104补偿差异的背后还是知识达的利益考量
两个年度补偿的差异如此大,其实这是一个经过利益考量的结果.
104年度所有人都会一定都会适用补偿方案,但是103年度的会有隐藏的黑数.
第一要扣除103年度已经考上的人.
第二要扣除不再参加考试的人.
第三要扣除已经转向面授,vod,或是其他补习班的人.
扣除以上这隐藏的黑数,103年的人数是不是会大大减少?!
所以知识达以看起来较优厚的补偿争取103年的人同意,离开争议团体.
退费没有公告标准:
当然这又是另一个手法!
首先关于退费,大家会想到的是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第33条以下的规定
http://ppt.cc/R~6J
但请注意,完全没有规定课程进行中因可归责于补习班之事由,而变更授课
方式的退费标准.
再者,据本人日前就本件电询台北市教育局,教育局的回答是
知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上市公司而非补习班,所以不是教育局管辖的对象,
因此管理规则能否适用就是个问题.
所以依上述管理规则无法解决退费标准的问题.
其次无论依法律或依常理,大家都可以想到的是,依比例退费.
扣除已收到的书籍资料,dvd盘片,邮寄费用各位你会发现真正课程费用低得吓人.
就"书"而言每本都有标价知识达一定用标价主张扣除,
但大家都知道绝对不是他的成本价,还有讲义根本没有标价,知识达说多少就是多少,
连争执的依据都没有(书还有版权页的售价,还可以吵一吵是3折还是5折).
上述价格扣掉后再除以日数(假设2年720天)乘以未看天数,才会是你能拿到的退费.
这样你认为会拿到多少退费?!(请参考知识达同一个负责人高点的退费事件你就明白
相关网址http://ppt.cc/A6XF或是http://ppt.cc/lhzc)
就是因为这个计算方式有太多的地方可以由知识达因人而异的调整(书价,讲义费等)
,知识达当然不会公布退费计算方式,实际上的退费,绝对少的可怜,也绝对因人而异!
我们的权益怎么维护?
各位如果关注过上面任何一件无良厂商的发展都会有一个共同模式,"雷大雨小"!
受害人如此多,损失如此大,影响这么广的事件,政府的最为却是非常非常有限的
情况下,我认为等待消保官或是主管机关的介入,应该都是缓不济急,无疾而终的
选项(请参我前文,本事件不归教育局管,台北市政府的局处只会推诿管辖权,消保官
程序时间冗长,也没有强制力)
首先我认为大家不必意气用事,冷静一下在只剩4个月的时间面对考试巨大压力时
,怎么解决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你当然可以选择转线上,祷告不要常常断线
当机,赶快看完,考上和补习说再见!
也可以去退费,拿到少得可怜的钱,换别家补习班.
或者不妥协,就是要dvd:
以下有几点先向各位报告,但涉及法律用语,我尽量让大家能看得懂,
当然可能会有错误,也希望各位依法论法给予指正.
就购买104年的板友:
第一:我们向知识达购买的课程是一个买卖二年期限的观看权,主给付义务是dvd课程
,书本和资料只是辅助dvd课程之用.
第二:dvd加密是知识达单方保护他产品的措施,我们并未要求要加密或是指定加密方式.
所以知识达当然可以给我们未加密的dvd,也何于知识达和我们的购买合约.
第三:dvd加密的方式不只有微软那一种,所以不会构成给付不能,所以不会是自始客观不能
,知识达在法律上是可归责的,既然他可以被归责,能主张解约(退费)的只有我们,
不是知识达单方面可以宣布退费就退费,更何况,退费还要包括损害赔偿,
金额当然要双方同意,不是案这知识达片面的标准和计算.
第四:因产品因素知识达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屡行他的义务(依照寄发通知单的时间
寄发dvd),依照我的司律课程,最近一次是4月中旬(4月11日至20日)要收到课程dvd.
因为可归责于知识达导致给付迟延,就有迟延的损害赔偿!
因为这是有考试期限的授课dvd,他拖越久我们的损害当然越大,金额当然越高!
第五:我认为就第三和第四项加起来,绝对比知识达片面计算的退费金额要高!
就购买103年的板友:
上述的第一到第三点是大家共通的部分,但是103年的书面资料和dvd应该都已经收到,
所以不会有给付迟延的问题,只剩下授权次数(三次只用了1次还剩2次)和观看期限的部分.
但是仍然是可归责于知识达所导致的,知识达仍然是要负损害赔偿的.
写到这里是初步的分析和个人看法,打字有点累,肚子有点饿,各位继续看也也会眼花
所以各类具体主张,等晚一点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