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224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4-06 15: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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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我在书上看到
假如某甲在某乙的店买东西,清偿地约定为甲家
结果隔天早上甲临时请乙把东西改送到丙家
货运公司A在运送的途中不小心车祸,物品全毁
书上写此时因为他地清偿并非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货运公司并不是乙的履行辅助人,无民法224条的适用?
为什么会这样解释啊?送到其他地方虽然不是债务人义务
但还是债之履行不是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06 15:11:00
请参考民法373、374、375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4-06 19:20:00
回楼上 我知道374条。我要问的是另一个问题,为什么非债务人的义务可以导出货运公司变成不是履行辅助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06 19:30:00
我的认知是债各有特别规定,债总劣后适用,供参考
作者: kevinppss (Kevin Lin)   2015-04-06 20:10:00
原本依照224条,乙需要为A之故意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又因为约定他地清偿,依照374条,乙交付标的物给A时,危险负担就移转给甲了。表示甲自此需要为标的物在途中的危险负责,乙也因此免责。书上写的‘货运公司并不是乙的履行辅助人’的意思应该就是乙不需要为货运公司的故意过失负责,也就不适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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