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罚法问题

楼主: kevinppss (Kevin Lin)   2015-03-31 10:06:22
※ 引述《DaiLove (D.C)》之铭言:
: 于下列情形中,受雇人或代理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时,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及其
: 雇用人或本人于何种条件下应受行政罚?
: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B,于使用登记为 A 所有之车辆时,违规超速被
: 测速照相机拍下车尾牌照,A 及 B 应否受行政罚及其条件。(7%)
: 第一小题,林叶老师以行政机关举证B故意过失→以行政罚法§7第二项推定A有
: 故意过失,因此可罚A公司→以行政罚法§15第一项,私法人之董事B违反执行
: 职务→可罚B
: 而于亮老师在公职王的解题则为受罚原因是董事B本身违规超速行为,所以只能
: 罚董事B,A公司免罚。
: 试问谁的解题才是正确的,怎么观念都被搞混了QQ
第一题个人认为以林叶老师的解法较为正确,关键在于测速照相机拍下牌照后,因
车辆登记为A所有,所以行政机关势必以A作为受处分人而开罚,接下来就是照着7条2项
、15条1项操作。
否则若是按照于亮老师的解法,试问行政机关要如何知道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车辆,到
底是属于旗下哪一个董事又或者员工违规而受罚的呢?则无法判定。
: (二)非法人之社团 C 设有代表人 D,D 指示 C 之受雇人 E 清理废弃物,E
: 则将废弃物倾倒于 C 使用中之建筑物附近水源地, C、D、E 应否受行政罚及
: 其条件。(10%)
: 林叶老师解题为以行政机关举证受雇人E故意过失,以行政罚法§7第二项推定
: 非法人社团C有故意过失,因此可罚非法人社团C。另外,以行政罚法§15第一
: 项,代表人D违反执行职务→可罚D
: 试问,为什么可用行政罚法§15第一项罚代表人D?代表人D有职务上的故意过
: 失(不是受雇人E故意过失吗)?
第二题林叶老师的解法前面用行政罚法第7条处罚组织应该没什么问题,只是后面我觉
得应该用行政罚法第15条第2项,盖真正实行违法行为的是受雇人E,而处罚代表人D系
因法人之代表人D未尽其监督防止其受雇人E执行职务违法的注意义务,而致组织团体受
罚,必须为此监督注意义务不履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并受行政罚法上的处罚。
另外受雇人E虽然是实施行为人,但其在组织里并无实质决定权限,所以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否则原则上不并罚。
: (三)F 以自己名义设立之独资商号,授予自然人 G 代理权,G 执行代理事务
: 时违反行政法上义务,F 及 G 应否受行政罚及其条件。
: 林叶老师以行政罚法§7第一项,表示学说认为“自然人G的故意过失视为F的
: 故意过失”,这句我又更不懂了,为什么会这样解呢?
: 这三题看了一个下午还是没啥头绪,麻烦行政法高手们帮帮我QQ
这个第三题我想应该是在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
我先跟你说结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法人等组织就彼等之故意、过失,系负推定
故意、过失责任,则除行政罚法第7条第2项情形外,人民以第三人为使用人或委任其为
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具有类似性,应类推适用行政罚法第7条第2项规定,即人民就该
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过失负推定故意、过失责任。”
意思有点类似民法224条,在本题中就是F授予G代理权,其使用代理人扩大其活动领域,
享受代理人之利益,亦应负担代理人在履行债务(行政法上就是履行公法上义务?)过
程所致不利益,对代理人之故意过失,负同一故意过失之责任。
以上为参考植宪行政法自己得出的结论,供你参考希望有帮到你,也欢迎版友不吝指教。
作者: eatbook (把书啃光光)   2015-03-31 10:44:00
是否应注意非法人团体引用法条是16条准用15条7条2 是受佣人错,推定法人故意过失15条1 董事或…行为人有故意重大过失,法人一起并罚15条2 职员、受雇人…,故意重大过失,法人和职员并罚之
楼主: kevinppss (Kevin Lin)   2015-03-31 11:00:00
15条2项是法人和代表权人并罚,并没有罚到职员或受雇人
作者: eatbook (把书啃光光)   2015-03-31 11:07:00
谢谢更正,15条罚到董事,7条2只罚到法人(含非法人团体
作者: DaiLove (D.C)   2015-03-31 11:26:00
谢谢你的解答,很清楚:-) 只是有疑惑的是第三题,为何是视为故意过失,而非推定故意过失?
楼主: kevinppss (Kevin Lin)   2015-03-31 13:23:00
其实行政罚法第7条本来就有学说在争执,有代理权人应该负的是视为而非推定责任,因为有代理权人之行为实际上就是代表法人的行为(法人并无法实际上为行为)所以应该用视为而不容许其举证推翻拿到独资商号与代理权人上看就更明显了,依民法224条几忽更没有使用推定而容许举证推翻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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