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地方有点不清楚,恳请释疑
林清老师的行政法课本4-90瑕疵处分之转换的意义:
“行政处分瑕疵的转换是指将一个有瑕疵,特别是违法无效的行政处分,转变为另一合法
、无瑕疵而有效的行政处分的行为。”
视讯上课时听老师的讲解是说,如果行政处分有瑕疵,它在具备一定要件的时候,把这个
违法行政处分以另作的一个合法处分来代替,就叫转换,所以不要把它撤销或是认定无效
。如果真的是很重大明显的瑕疵,就是第111条的无效。
所以如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的要件,是一个无效的行政处分的时候,若也具备了瑕
疵处分转换的要件,就可以将此处分做转换,不要认定为无效了吗?
还是瑕疵处分转换定义里的"违法无效行政处分"和第111条所说的行政处分无效有一定的
差距在?(不知道是不是读的太钻牛角尖了
只是对瑕疵处分的转换和无效行政处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点搞不太清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