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条
家事调查官应服从法官之监督,执行下列职务:
一、调查、蒐集关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资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务。
第 2 条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别有规定外,管辖下列第一审事件:
一、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规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
事法庭处理之事件。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讼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管辖。
前二项事件,于未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区,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
庭办理之。但得视实际情形,由专人兼办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第一审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对应执行之。
奇怪,第27条的“第九款”到底在同法第2条的哪里??@@ 毛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