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27条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3-25 21:14:22
第 27 条
家事调查官应服从法官之监督,执行下列职务:
一、调查、蒐集关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资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务。
第 2 条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别有规定外,管辖下列第一审事件:
一、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规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
事法庭处理之事件。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讼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管辖。
前二项事件,于未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区,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
庭办理之。但得视实际情形,由专人兼办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第一审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对应执行之。
奇怪,第27条的“第九款”到底在同法第2条的哪里??@@ 毛毛的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5-03-25 21:41:00
没修到而已。丑一。看未修前的条款,可得知。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5-03-25 21:44:00
立委的问题,就跟刑诉的推事一样,字都没修到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25 22:42:00
现在没人再用推事这种说法了吧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5-03-26 12:15:00
现在没推事这种说法了,但是刑诉的法条就是没改到
作者: ahoyhoy (南柯一梦)   2015-03-26 19:44:00
以前是技佐五等一起叙薪水大概55~60k/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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