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今天在念行政诉讼法的时候
遇到选举罢免就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问题
而且做考题的时候一连错了3题............我的天="=
想请问目前我国以现行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来看,选举罢免之诉究为民事还是行诉?
以下是考题:
Q1: 下列何者,依现行法制,行政法院有审理之权限?
(A)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B) 社会秩序维护法事件
(C) 公职人员选举无效诉讼事件
(D) 政党违宪之解散事件 我选C,结果答案是A
Q2: 下列案件之诉讼,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辖?
(A) 对于公务员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所为之免职处分
(B) 对于公务员依公务员惩戒法所为之撤职处分
(C) 国家赔偿案件
(D) 总统、副总统选举无效之诉
我原本选D,后来想到连战那时告陈水扁是用民诉,所以才改回A
Q3: 依目前法制,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由何种法院管辖?
(A) 普通法院
(B) 行政法院
(C)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D) 宪法法院
我原本选A,想说是民事。 结果答案是B
我后来google了一些资讯,以及翻课本上的课文。
课文上提到的是说,在司法裁判管辖二元制下之例外:
<选举罢免诉讼>
依公务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罢免诉讼涉及选举无效以及当选无效之诉,应向该管
之民事法院起诉。
但是在行政诉讼类型的课文中,又提到:
<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
选举罢免之事件,本属公法上之事件,故有关候选人资格之审核、罢免案件是否通过,
选举之登记等,均涉及行政法规,本属行政诉讼之事件,应属行政法院审判。
也就是说,以后当题目里面出现了
选举无效、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