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于国考刑法在真实生活中的适用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18:05:01
刑法课的纪纲老师有说过
法律永远不会脱离社会生活得适用
以下这是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案例
这阵子开始准备司法特考的考试,学到一些刑法的理论
想参考一下有学刑法的板友的看法
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实,姑且就把他当成题目好了
去年我跟同学到高雄义大玩,在小吃摊前面排队时,突然之间有两个人插我们的队
我同学就不小心讲了句:来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队了,怎会有人不晓得要排
队啊?呵呵!然后我跟另外两名朋友就放声大笑,接着那两个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呛我们说:你有意见吗?你现在是在笑我们吗?
那时我就回那个对我们呛声的男生说:你们这种插队的行为本来就很不可取
此时其他人就帮我说:对啊!凭什么插队?很糟糕等等,另外三个人在旁边帮我
接着那男生似乎是恼羞成怒了,就问我们是念那里的?现在是对他有意见是不是?
说有种地话就来干架啊!等等,有没有种讲一声就好了,不要在那边打嘴砲
我同学都没有回话
但我就很大声的跟那男的说:我们不跟你打架,不是没种,是不跟你一般见识
接着就完全吵起来,那男生就开始跳不断邀我跟他打架
我则是不断跟那男的回你这种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这是什么生活礼仪?
我好不了解,过程中女同学有说不要吵了,快点走
当时我右手拿着手机,然后跟他吵到一半时我突 然觉得口渴想从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双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双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无法摆脱,可是被她抓着又很痛,然后我就奋力挣脱
当下我的双手都红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觉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队骂人又动手,我朋友这时候都跳出来说你们会不会太过分什么之类的
其中就有人报警,在警察来之前
那男生就说我是想要怎样?问我到底是想要怎样?
警察过来后就跟我们说如果要提告的话就到警察做笔录
当下我同学就说要告他违反社会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认他插队的事实
我自己后来跟警察说我要告他伤害跟强制罪
接着我朋友就陪我到医院验伤,最后我就告那男生伤害跟强制罪
那男生在开侦查庭时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变得斯文有礼
说是我们四个人找他们两个人的麻烦,反正就讲的好像是我们的错一样
检察官就问说当时是不是已经吵到非常不可开交了
我就回:是已经吵开了没错
那男生就说他当时用他的双手抓住我的双手
是他以为我要从包包里拿出武器攻击他,他才会抓住我的手不让我伸手进入包包
他是为了要自保才会有那个动作
后来侦查庭就结束了
检察官对于那名男子的强制跟伤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诉
想要请版上的板友看一下这个社会案例(发生在我身上的社会案例)
男子在强制罪上不起诉
我用我这阵子在刑法上所学的理论来看
应该是所谓的"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或是"误想防卫"
因为是误想防卫,所以可以阻却"故意"
就无法针对刑法304的部分起诉
这点有板友有不同见解吗??
至于伤害罪的部分
会不起诉我真的觉得很百思不得其解啊
就那名男子的说法,就算他没有伤害我的故意,那故意犯往下跳,不就是过失犯吗?
为何连过失伤害都没起诉??
误想防卫只是不能阻却故意啊
就条件理论下的因果关系而言
我手上的伤无论是对方用力抓住我的手或者是我自己挣脱所导致
都与对方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理论之下的因果关系
我有挣脱的作为也是因为被告抓住我的手
在我挣脱的同时,被告并未立即放开双手,才使我必须奋力挣脱
所以手上的伤也是在我挣脱的同时,对方仍抓住我的手所导致
即使对方并没有伤害我的意图,但对于用力抓住我的手的行为
时我会试图挣脱也是可想而知
就挣脱时可能会受伤也是预见可能性
我手上的伤也是在对方的行为所制造的风险当中所实现
所以被告该当过失伤害
这样的想法应该是正确的吧!
如果很有问题的话,那条件理论的因果关系还有误想防卫都要重读了
重点是这件事情真的很扯呀!对方项流氓似的行为竟然还没被检察官起诉
就刑事诉讼法来看的话
现在就要走申请再议了
想跟板有讨论的是,针对过失伤害
用刑法上学到的理论来思考地话
我那样的想法没有错吧
还是版上有学刑法得大大能说说想法?
作者: Lovefisher (自由)   2015-03-18 18:14:00
good
作者: NOTHING043 (尘世间迷途打字员)   2015-03-18 18:18:00
我好像看过这篇?是在八卦板PO过吗?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18:19:00
楼上,没有!是有泼在生活法律版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8 18:22:00
大概是检察官觉得可罚的违法性不足 除非手被捏断(误走民事吧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03-18 18:34:00
检察官就问说"当时是不是已经吵到非常不可开交了"这句是关键,从这句话实务的立场就可以定位为类似互殴的概念,竟然是互殴,那还有谁对谁错的问题吗?实务上都有这些关键字句,这些都是黑话,没碰过实务你不会懂,不是你用教科书或补习班教才就能理解的.还有例如走警局 侦查 法院三个阶段,尤其是你在法院只要讲一次跟在侦查获警局讲得不一样,就会一直被狂钉,这些都是要走过实务才会知道.
作者: cashliu (QQ)   2015-03-18 18:39:00
纪纲老师也说: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招牌微笑),拍拍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5-03-18 18:41:00
高雄不意外
作者: pinkbeer (大大懒儿)   2015-03-18 18:58:00
请问楼上哪里会让你感到意外^_^
作者: iamin1q84 (...)   2015-03-18 19:34:00
你有验伤机会大点
作者: wenui   2015-03-18 19:45:00
看了原po的案例跟社会事件的案例,真的觉得课本归课本,法律归法律,一旦经过检方跟法官后,一切都会变的很不可思议!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0:20:00
楼楼上,有验伤啊!怎可能没验伤?检察官就硬要说是我自己挣脱造成的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0:55:00
什么烂题目 你应该要去法律生活板 不是拿自己个案假冒题目 想到陈治宇老师遇到一个学生拿自己案子问他怎么办 老师回:快点去服刑 怎么办 XDDD法律生活板板名:PttLifeLaw 乖 快去请教有实务经验的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1:23:00
可是MJ,他是先去pttlifelaw问过才来的~~不起诉里检察官不都告诉你不起诉的理由了~~~^书你要讲刑法 那是在事实明确的状况下讲现实上检察官又不在场,怎知道谁讲真的假的。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37:00
楼上你讲的原理在学习刑法的时候我都知道了,问题是就我这件事情来看,被告的情形很明显的就是刑法上所称的误想防卫,学说叫做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可以阻却故意没错,但是并不影响过失犯的成立,可处理我这件事情的检察官竟然认为伤害不是被告造成的,是我自己企图挣脱被告抓住我的行为所导致,这不是很荒谬吗?我手上的伤势不论是被告用力抓住我的手时所造成或是为了挣脱所造成,伤势的源头都是被告动手抓人的作为具备条件理论下的因果关系,我企图挣脱时,被告也没有即放手,最后会受伤本来就是预见可能性,抓着别人的手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44:00
原来已经去过了 Judicial5566说的没错呀 检察官又不在场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44:00
别人会想挣脱是正常的,最后受伤也并非市异常的因果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45:00
起诉 另外 你走民事了没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45:00
主观上没有犯意,客观上也该当成立284的过失伤害吧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46:00
当初你们都没人拿出手机出来拍吗?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46:00
但从头到尾被告不断地在挑衅教唆我跟他打架,这根本已经有挑唆防卫的意思,难道我这件事当中的被告真的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47:00
现实中的争执不像在PTT上争执凡走过必留痕迹 除了你录音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48:00
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48:00
录影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50:00
mj大大,谁会想到买个东西会买到扯到刑事案件呢?不具备预见可能性压^^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03-18 21:50:00
题目事实都是默认好的,实际案件要能举证。不服就再议阿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52:00
争执的过程中都没有人想到拿出手机来录 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关不可预见性有什么关系?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52:00
为都具备条件理论下的因果关系啊!会挣脱也是因为被抓住啊!强制罪不起诉我用我学的刑法理论来审视,我可以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1:53:00
Jeffery71 说的没错 不服就再议 问题是你的举証除了验伤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53:00
接受,但过失伤害竟然没被起诉真的很不能接受啊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1:56:00
有利于我的证据就验伤单啊!其他没了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08:00
验伤单在诉讼法上好像叫传闻耶~~~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18 22:16:00
验伤单算是可以使用的传闻吧?159-4? 证明力问题而已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17:00
验伤单不是刑诉159-4的特信性文书喔~~~无证据能力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18 22:17:00
原来如此...那就除非检察官愿意请验伤医师为陈述吧...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2:21:00
医师又不在现场~~只能证明原Po有受伤而已开庭时看原Po手也看得出来~~不用医师作证,伤怎来的医师表示:哇阿灾~~~~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2:23:00
医师也只能証明“有受伤”这件事 不能証明谁造成的 因为除了医师刚好在事发现场看到过程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3-18 22:27:00
因为刑法题目都是假设有上帝观点 但现实生活中没有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5-03-18 22:31:00
对 受试者是全知的状态下回答题目 有如身历其境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2:41:00
??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2:52:00
不起诉应该有说明原因吧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2:55:00
原因写得很烂啊!伤害罪不成立竟然说是我自己挣脱造成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02:00
我倒觉得用生活发生的事套套所学的东西可以加深印象,也没什么不好
作者: Hankuda (Hankuda)   2015-03-18 23:03:00
在想是不是因为 刑法,乃最后手段性,走民法应该较适合:-)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8 23:03:00
验伤单在实务上有争议XD 反正是很瞎的理由但重点就是没录影 举证真的太难让检察官相信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07:00
从讨论的角度来看,误想防卫好像也不是单从行为人的角度观察,不过我忘记详细内容= =,看来该复习一下正当放卫了……
楼主: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8 23:18:00
楼上,误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是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不法的侵害,但客观上并没有,也就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xe大大讲的应该是这个吧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3-18 23:27:00
有防卫意思无防卫情状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03-18 23:27:00
重点可能不再你挣脱,而是实务会认为拉扯造成的瘀青,并不构成"伤害"-生理机能妨害。应该是说,如果是不怎严重的瘀青。再加上难举证。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18 23:37:00
是,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所误想之情况,要以第三人的角度去观察,是否也会有相同判断。第三人在那个情况,是否也会觉得你伸手进包包的动作是要拿东西作攻击误想的情况,不是单从行为人脑袋里想像的解读,大致是这样吧(偷翻书),刚好回味一下正当防卫
作者: suzy0923 (阎知)   2015-03-19 00:42:00
若构成要件不符合,就不会有后面了。
作者: d12345631 (随便看看)   2015-03-19 01:21:00
法律会看大小事转弯der
作者: josephxg (XG)   2015-03-19 09:09:00
你所认知的事实,只有你与朋友的供述证据,所以检察官依此证据无法确认你所认知的事实,还不到法律适用就结束
作者: honmeizone (马基斯卡)   2015-03-19 14:28:00
被抓住了就大喊 哎呀~救命啊~流氓啊,非礼啊之类的就好了╮(╯▽╰)╭不过真的很佩服你能学以致用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19 14:40:00
原po有点鬼打墙了...你说的都是刑法但实务还有诉讼程序一张验伤单很明显证据不足,如何举证让检察官相信是他对不法侵害才是重点吧!除非有更多证人录影录音等,不然都是检察官心证程度而已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3-20 02:16:00
同上,这篇比较算问刑诉而不是刑法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5-03-20 09:47:00
你怎么不说你先酸人家?有理就好好讲,真要说的话我觉得是你挑纷争的还有,不要浪费司法资源,去告民事就好回去看了看文,是你同学先挑纷争的
作者: winnieisapig (豌豆碰)   2015-03-20 11:43:00
文中不是对方插队吗?怎么变原po问题实务和学说是两回事 法警都能挡告诉案 你说奇怪不奇怪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3-20 19:54:00
罪证不足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