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3-14 19:49:27
关于《法官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明定“无惩戒之必要者,
报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得建议处分
之种类。”
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原先规定在《司法院组织法》第20条

但民国104年1月23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共22条,
却将“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删除。
如此一来《法官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的司审会不就没有法
源依据了?(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第3款参照)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5-03-14 21:51:00
法官法第四条....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14 23:07:00
因为司审会法源转移到法官法第四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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