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练习考古题遇到下面这题:
101年司特四等 刑事诉讼法概要 第3题
(以下摘要题意)
受命法官于准备庭上,就被告对自白任意性之抗辩而先行调查(§156Ⅲ),为厘清相关事
实,受命法官传唤执行询问调查勤务之员警到庭做证。经法官职权讯问完毕后,被告与
辩护人欲行诘问,受命法官却以相关事实已明朗为由禁止之。请问该诘问之禁止是否合
法?
1.自白是否具任意性属于程序争点,依自由证明即可
2.目前学界多数皆认为§276Ⅰ“原则上不得先于准备程序传讯证人”是针对实体争点
3.依§171,§273Ⅰ、§276的讯问程序,皆应准用§164~§170。
4.自己归纳出的结论是:
如果因为证人无法于审判期日到庭,而例外允许在准备程序调查证人时(§276Ⅰ),调
查程序跟正式审判一模一样,仍需进行交互诘问。
但这都是加在实体争点上的限制
所以这题受命法官讯问完证人后,禁止诘问并不违反§166-6Ⅰ“审判长讯问后当事人
得诘问”、§167“审判长除认诘问有不当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规定,因为自白任
意性属于程序争点……
5.可是看了高点拟答跟学稔司四题型破解,都认为此题违反§166-6、§167而不合法
6.但既然是程序争点怎么又要求应遵守严格证明的调查程序?虽然照自己法感会觉得无
认合理由就不给被告诘问机会很怪,可是照法条走又找不到合理的论证,不知是自己
哪边逻辑卡住了,还是实务运作另有其解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