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准备程序之证据调查

楼主: qqqm2k (qqqm2k)   2015-03-12 20:08:09
最近练习考古题遇到下面这题:
101年司特四等 刑事诉讼法概要 第3题
(以下摘要题意)
受命法官于准备庭上,就被告对自白任意性之抗辩而先行调查(§156Ⅲ),为厘清相关事
实,受命法官传唤执行询问调查勤务之员警到庭做证。经法官职权讯问完毕后,被告与
辩护人欲行诘问,受命法官却以相关事实已明朗为由禁止之。请问该诘问之禁止是否合
法?
1.自白是否具任意性属于程序争点,依自由证明即可
2.目前学界多数皆认为§276Ⅰ“原则上不得先于准备程序传讯证人”是针对实体争点
3.依§171,§273Ⅰ、§276的讯问程序,皆应准用§164~§170。
4.自己归纳出的结论是:
如果因为证人无法于审判期日到庭,而例外允许在准备程序调查证人时(§276Ⅰ),调
查程序跟正式审判一模一样,仍需进行交互诘问。
但这都是加在实体争点上的限制
所以这题受命法官讯问完证人后,禁止诘问并不违反§166-6Ⅰ“审判长讯问后当事人
得诘问”、§167“审判长除认诘问有不当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规定,因为自白任
意性属于程序争点……
5.可是看了高点拟答跟学稔司四题型破解,都认为此题违反§166-6、§167而不合法
6.但既然是程序争点怎么又要求应遵守严格证明的调查程序?虽然照自己法感会觉得无
认合理由就不给被告诘问机会很怪,可是照法条走又找不到合理的论证,不知是自己
哪边逻辑卡住了,还是实务运作另有其解套方法?
作者: Afun2009 (谢天)   2015-03-12 20:21:00
第1点就有问题,对被告不利时,即使是程序争点,能否自由证明?此见解恐非无疑。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2 21:49:00
自白任意性是程序争点适用自由证明阿 依利益归被告 不利益归国家 依自由证明 法院虽非达到确信 但以有相当程度怀疑即应认定该自白非出于任意性 不具证据能力任意性与否和犯罪实体要件无关 且会提出自白不具任意性吧被告才会提出 检方会自己提出证据 再质疑其证据能力@@?276例外预料证人于审判期日不能到场得于期日前讯问之算是准备程序的例外 其目的也再保障被告诘问权既然适用诘问程序 其必然会关系到实体争点及证明力判断但如同学界意见 其本属例外 原则上准备程序仍是以程序争点以免架空正式审判
作者: Afun2009 (谢天)   2015-03-13 00:01:00
调查自白任意性与案件本身的关连有限,不太会有架空审判之虞;而目前实务运作情形因采自由证明,惟常有“大概相信”自白任意而认自白具任意性。虽不确定学界对此有无适度批判,惟至少目前尚未见实务的调整方式。不过,建议参考B大所言,理论架构应如B大所言,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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