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我国现行公务人员考试制度,系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求决定录取人数,经训练期满
成绩及格,予以分发任用,试述其相关法制,既录取人员权益,占缺与不占缺训练及分发
任用顺序等意涵各为何?
答题: 1.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第4,第5条
2.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0,第12条
请问: 1.最后结语想说明文官兴革方案推行不占缺制度要怎么说明?
2.关于实务训的部分已不计算年资,不给薪,无公保,那这样正额和增额录取人员还有准用
公务人员相关规定和准用保障法规定吗?
找了法条只有说于法不合但缺却找不到修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