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牵连管辖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3-06 17:02:29
请问一下相牵连案件要合并审判有一个要件是必须诉讼程度相同
林钰雄老师跟林俊益老师认为是要在第一审言辩终结前
我是看金台大的讲义
他有一段我看不太懂,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
有学者认为开始调查证据后不可合并,并非的论
因证据调查往往非一开始便可于当日调查完成
质言之,调查证据期日与审判期日往往是分成两个期日进行
而调查证据期日所得之证据资料可于审判
期日践行调查证据期日时显现,无庸重新调查证据
我的疑问是不是法院订审判期日后,作完告知义务后才会有证据调查
为啥金台大那段好像在说审判期日前会有证据调查期日
还是说他是指例外情形,例如276条
麻烦帮我解惑一下
p.s.因为是函授,所以无法当面问老师
感谢
作者: w901089   2015-03-06 19:28:00
你问的应该是刑事诉讼,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有准备程序,就证据能力有无先为审理
作者: hahachia (好了啦)   2015-03-08 23:07:00
273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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