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苦手求解,感谢!
甲过失挖断乙公司电缆致丙公司无法营业
丙受侵害有二
A.丙和乙之供电契约债权
B.营业权
因为二者皆纯粹经济上损失,故 (王) 不对甲184I前,
而A为乙之不完全给付,但双方均不可归责,故免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
至B为所失利益、履行利益应亦同免责任…吧?
那问题来了:
在184I前限于绝对权之思维下,
丙如不能营业而向消费者为退费、赔偿
得否向何人为赔偿之请求?
是否造成有人侵害却无人赔偿之可能?
如果改采不限绝对权,即可责由甲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时应无架空契约责任之疑虑?
感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