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侵权责任的电缆案

楼主: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3-04 12:15:34
民法苦手求解,感谢!
甲过失挖断乙公司电缆致丙公司无法营业
丙受侵害有二
A.丙和乙之供电契约债权
B.营业权
因为二者皆纯粹经济上损失,故 (王) 不对甲184I前,
而A为乙之不完全给付,但双方均不可归责,故免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
至B为所失利益、履行利益应亦同免责任…吧?
那问题来了:
在184I前限于绝对权之思维下,
丙如不能营业而向消费者为退费、赔偿
得否向何人为赔偿之请求?
是否造成有人侵害却无人赔偿之可能?
如果改采不限绝对权,即可责由甲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时应无架空契约责任之疑虑?
感谢回应!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3-04 12:48:00
1.甲有可能违反道路不得挖几公尺深的法律规定,而构成184条1项后段2.若甲无违反任何法律又无故意,这种情况丙就无法求偿,这是在合理限制加害人的责任和保护被害人间,法律偏向限制加害人的责任,因为丙并无预见甲的损害之可能
楼主: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3-04 12:50:00
预见可能性!感谢!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3-04 13:00:00
保险公司吧~今年成大考这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