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近日在念刑总时,就<教唆犯之等价客体错误>部分卡关许久,
因为我目前念的陈奕廷(=易台大)<刑法总则精要十讲>(P260),
在讲述上述问题时,提到学说上分:
(1)客体错误说(2)打击错误说(3)区分说,因只能确定实务采:客体错误说,
然因客体错误说:使行为人承担过度刑责;而打击错误说:将形成可罚性漏洞,
故其建议采区分说,经查其解题上也是以<区分说>作为通说进行解答;
然查李允呈所出<与刑法有约解题趣.刑总篇>(P570),
针对此问题,乃是以<客体错误说>作为通说及实务见解进行解答,
着实令人费解,究竟哪一说才是通说,又应以何说进行解题?
烦请各位先进协助释疑,真的是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