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个部份,纪纲老师和方律师的书似乎有不同见解。当然也可能是我理解力不好,
误解了老师们的意思,还请大家解惑~
1、失败未遂:
(1)方律师:行为人必须具有实行犯行之可能性或能力,始有放弃犯意之中止意思及放弃犯
行之中止行为,行为人若属“失败未遂”因根本上已欠缺可以放弃之对象,所以无中止意
思及中止行为。(如何确认失败未遂?学说上一般认为:在行为人有固定计画的情形,如果
事实上无法按照计画所预期的状况而实现时,则犯行已属失败未遂。)
(2)纪纲老师:
准中止犯类型2:
误认可能既遂,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仅做了还不足以达到既遂阶段的实行行为(使用无效手
段或客观上发生了“失败未遂”),但主观上却误以为这可能导致行为既遂,在此误认情形
下,行为人又出于自愿而尽了防止结果的努力。例:T开枪射O,O因惊吓而昏厥,T却误以
为O中弹,出于己意采取送医措施。可在因果关系中思考的是,就算T不将之送医,O仍不会
死,因此何来因果关系可言!(有中止意思及中止行为)
2、窃盗:
(1)方律师:
已着手于窃盗行为者,偶然因见无价值之物品,遂中止窃取者,则得成立中止未遂。实务
见解亦同。
(2)纪纲老师:
客观上若行为人继续其实行行为,犯罪还是可能既遂,但行为人却因主观上欠缺犯罪期待
利益或无意义而不再继续实行行为者,也是属于障碍未遂而非中止未遂。例如:行为人在
捷运上将手伸入被害人皮包内后,因发现并无钞票仅有铜板与证件,而空手伸回。